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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以构件预制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生产方式,以设计标准化、构件部品化、施工机械化为特征,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是我市创建全国建筑强市的有效动力,是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模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在科学谋划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由市建管局牵头,市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配合,制订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新型建筑工业化要以前期开展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为切入点,以政府性投资项目为突破口,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进行装配式住宅产业现代化方式试点,待时机成熟后逐步推广。要加快推动地方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出台,分阶段、分步骤解决设计模数化和材料部品化,逐步形成适应我市实际的装配整体式住宅体系,稳步提高住宅单体的预制装配率,为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奠定基础。

  (二)政府扶持与政策激励相结合。要注重企业和市场培育,加快制订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引领、市场引导,逐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并加强监管,保障施工质量和居住安全。

  (三)面上推动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在推动面上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同时,结合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等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要求,针对不同结构形式,分类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政府投资的公建项目和公租房项目要率先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

  二、具体措施

  (一)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的扶持

  1.市委市政府对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惠政策和对发展二、三产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实施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和构配件生产等企业。

  2.对实施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或新增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额给予5%的财政资助(如2年内完工投产的给予6%的资助),每个法人项目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新设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或新增投资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三年给予50%扶持。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应征收增值税。但在其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对引进国外先进生产制造设备及技术的企业和项目,在绍兴海关报关、检验检疫时开通绿色通道并提供相关服务。

  5.对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并编制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规程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对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科技攻关项目,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有关程序优先予以支持。

  (二)加大对新型建筑工业化市场的推广力度

  1.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积极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充分发挥政府性项目的推广、应用、示范作用,选择保障性住房作为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试点项目。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试行和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作为施工招标的准入条件。试行期内,在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和建筑工业化工程材料提供企业还较少的情况下,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2.鼓励企业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的建设项目,预制外墙部分可考虑不计入建筑面积。

  3.自2013年起,对公开出让的部分住商用地开发项目、政府公建项目和公租房项目,要明确一定比例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第一年项目试点,第二年起按年度项目的10%递增)。每年设定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暂定二年),但最高奖励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4.鼓励普通商品房开发中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开发企业应用整体装配式住宅,对预制装配式住宅项目达到65%以上节能标准的,享受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对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为新型墙体材料,可优先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三)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质量的监管和服务

  1.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绍兴市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市国税局、市质监局、绍兴检验检疫局、绍兴海关、市城投集团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落实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

  2.创新工作机制。指导和支持企业制订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各类装配整体式住宅体系的验收规范和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要求。由市建管局牵头,市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配合,组建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推进设计、生产技术和工程质量管理。由专家委员会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作为建设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依据之一。

  3.尽快启动试点。对具备新型建筑工业化条件的企业,各地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尽早安排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予以全面推广。

  4.加强培训宣传。加强对各类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同时,要加快培养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技术工人,为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对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优秀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发挥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的导向作用,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交流、举办专业论坛等多种形式,加强媒体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

  5.重视交流合作。要加强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发达的城市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定期举办研讨会,推进项目合作,引进技术先进、成熟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项目和配套管理制度,加快推动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附件:绍兴市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及工作职责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附件

绍兴市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成员名单

  组 长:钟洪江

  副组长:邹欢昂 市政府

      张顺建 市建设局

      林 抒 市建管局

  成 员:王 辉 市发改委

      徐丽东 市经信委

      潘新良 市科技局

      蔡文良 市财政局

      阮 胜 市国土局

      胡 剑 市环保局

      周筱芳 市规划局

      周水根 市建管局

      韩彬翔 市安监局

      沈建华 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

      张绿芬 市国税局

      徐旭鸣 绍兴检验检疫局

      陈 埃 绍兴海关

      章忠庆 市质监局

      梁佰军 市城投集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周水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

  二、工作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市建管局制订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督促当年度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实施。

  2.市经信委。负责配合市建管局制订新型建筑工业化节能评价体系。

  3.市科技局。负责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科研,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支持企业科技发展。

  4.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出台相关扶持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的优惠政策。

  5.市国土局。负责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土地的供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土地新型建筑工业化所占的比例。

  6.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相关环境保护指导工作。

  7.市建设局。负责配合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项目的实施工作。

  8.市建管局。负责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牵头推进工作,做好试点项目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并负责落实图审、报建、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9.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项目布局规划工作。

  10.市安监局。负责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11.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的有关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对相关项目招投标的现场监督管理,积极探索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招投标市场管理新模式。

  12.市国税局。负责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工作。

  13.市质监局。负责对新型建筑工业化产品的预制化生产构配件产品的质量监督。

  14.绍兴海关、绍兴检验检疫局。在企业引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设备过程中,开通海关报关、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并提供相关服务。

  15.市城投集团。负责落实住宅产业化的试点项目并推动实施。从近期保障房建设项目中落实二幢作为先行试点项目,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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