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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

四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市属国有企业:

  《四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市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有偿转让;

  (三)企业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兼并重组、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

  (四)企业国有资产报损、报废;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股权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 市属企业内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在市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3. 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市属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非市属企业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4. 有偿转让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价值不满1000万元的(帐面值,下同),由市财政局审批;有偿转让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有偿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市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5. 市属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在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6.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置换(含抵顶债权债务)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7. 市属企业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含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8.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一次性报废、报损、坏账损失核销5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规定程序及会计制度自行处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报市财政局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子企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负责其子企业资产报废、报损、坏账损失核销及所属子企业之间资产转让、划转、置换、顶账的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子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资产处置(包括对其子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由国有股东代表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派出单位的批复意见在企业股东会议或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按股东会议或董事会的决议处置资产。市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决定其子企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权限需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四)按审批权限需报市政府批准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处置条件的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五)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市财政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经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企业向市财政局申请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提交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无偿划转和有偿转让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决议,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书及相关权证。

  (二)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2. 划转双方的国有产权登记证;

  3. 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4. 划转双方草拟的无偿划转协议;

  5. 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6. 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7. 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8. 其他有关文件。

  (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资产清单(包括名称、数量、规格、价格、购置时间等)、原始价值凭证、相关权证,非正常损失资产要提供经认证说明文件;企业重要或重大国有资产报废应由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提供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规定文件。

  (四)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权限自行处置的资产按以下规定办理:

  1. 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及坏账损失核销,企业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提交企业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决议,按决议进行处置。按权限由企业负责审批的子企业资产报废、报损及坏账损失核销的处置,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2. 所属子企业之间资产转让、划转、置换、顶账的资产处置,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决议,向上一级企业申报审批。由市属企业直接决定的子企业资产处置事项,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子企业应参与决策。处置方案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决议进行处置。

  3.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应对其子企业的资产处置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子企业按规定申报审批。

  第八条  重要国有产权转让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的,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组织对产权转让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按相关程序,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按上述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按照处置权限由批准机关、企业组织公开竞价拍卖。应当将资产转让拍卖公告刊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且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将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净收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入账,不得账外循环;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整体转让)资产处置净收益,应上缴市财政,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监察、财政部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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