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失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纳入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政府统一征收土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因征用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在册农业人员。因此,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工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工作。
二、规范程序,明确标准
(一)被征地农民持本人身份证、城镇居民户口本和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园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城镇失业登记。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园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征用土地批文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被征地农民及征地时间和征地单位。
(二)被征地农民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为24个月,其失业保险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待遇、领取条件等与当地城镇失业人员一致。
(三)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费的缴纳,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承担的办法。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即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按前两项之和的15%计算的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职业介绍、培训等费用。被征地农民本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一次性计缴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国家出资80%、集体出资20%的比例,分别在当地政府或市直三园区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中筹集,集体部分不足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四)各县(区)在组织征地报件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计算“农转非”人数,由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单位将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抄送当地财政部门以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人社部门负责编制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安置方案,经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应由集体和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各县(区)及园区财政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直接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费实行封闭运行,独立核算,只能用于被征地农民。
三、强化责任,逗硬监督
(一)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从2012年9月起,新征地报件社保方案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并落实社保资金后,进行土地征用上报工作。
(二)市人社、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县(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的督查,每年年底前对各县(区)实施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基金到位情况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园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基层组织,及时掌握被征失地农民的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基本情况,并将其纳入城镇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相关统计,实行动态管理。
(四)各县(区)、园区要抓紧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未完善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的真实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