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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

台州市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17〕1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台州市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心城市融合发展,强化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管控力度,优化市区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16〕21号)和《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土地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6〕1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以项目定计划”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安排、精准配置、突出重点、节约集约”的原则,推进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精准化、项目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第四条  除农民个人建房专项指标和省直接下达给各区政府及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管委会>”)的专项指标和奖励指标外,其余省下达给台州市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五条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项目化管理,通过建立市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用地项目储备库”),对使用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要求纳入市区用地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下列重大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须纳入市区用地项目储备库:
(一)已列入市区年度“做地”计划的项目(区块);
(二)已列入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市区重大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特色小镇等项目;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市重点发展战略,并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重点产业项目。
第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市区重点建设需求,明确具体报批项目(区块),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并报市发改委备案),形成拟申报纳入用地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清单,每年8月底可补充申报一次。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设局(规划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对拟申报纳入市区用地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入库项目一般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求;
(三)完成征地前期工作,资金安排到位;
(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需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前期工作;
(五)重大工业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六)成长型、科技型等中小微企业创业园(产业园)区块。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市区用地项目储备库项目按“轻重缓急”筛选、排序,形成市区用地项目报批库。
第三章  计划指标分配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结合用地项目报批库和市区可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数量,编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下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通知书》。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通知书》要求,组织用地报批。
第十二条  存量土地盘活挂钩计划指标由市统筹安排,原则上用于各区政府(管委会)已纳入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市级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移用。如有指标结余则由市收回统筹安排,不得自行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列入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方案且位于台州市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内的项目,自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获得国务院批准后,各区政府(管委会)原则上要在三个月内完成实施方案报批;列入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方案且位于台州市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外的项目,自《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各区政府(管委会)原则上要在三个月内完成建设用地报批。
第十五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批的项目,由市收回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进行统筹安排,优先保障用地项目储备库中其他报批条件成熟的项目。
第四章  监管考核
第十六条 项目用地自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供地、十八个月内未开工的,暂停安排项目所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直至其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对未经允许擅自改变项目且挪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扣减下达该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  对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以报批库项目实施情况为依据,重点核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体执行率、项目的报批进度、供地率及开工率等,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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