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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

台州市老旧工业区块改造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的决策部署,大力开展全市老旧工业区块改造行动,充分盘活老旧工业区块存量土地,实现工业用地“二次开发”、集约利用和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七大千亿产业”战略目标,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积极稳妥地推进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有效投资快速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各县(市、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规划引导,按照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与城乡有机更新和近期建设规划相结合,合理编制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提升规划,制订改造实施方案,依法有序推进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提升。

  (二)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各地要科学编制改造工作计划,细化配套政策,对具体的改造区块,可选择一种或若干种改造模式,精准实施。

  (三)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历史事实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认真做好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坚持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结合,依法依规推进。

  (四)多方共赢,因势利导。按照“产业转型、环境转变、产权转换”的思路,实行分类处置、分步实施、滚动开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化运作,充分调动土地权利人和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三、改造模式

  通过“拆除重建”“拆除退出”“综合整治”等多种模式实施改造。

  (一)“拆除重建”模式。

  规划为工业用途的,对老旧工业区块内原有建筑物全部或大部分进行拆除,由政府主导统一改造,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建设。

  (二)“拆除退出”模式。

  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对老旧工业区块内原有建筑物全部或大部分进行拆除,按城乡建设规划实施建设。

  (三)“综合整治”模式。

  规划为工业用途的,通过对原老旧工业区块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改善消防设施以及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和立面修缮翻新等,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优化升级。

  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且尚未列入近期政府拆迁征收改造计划,建筑整体形象满足城市形象要求的,在满足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允许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

  四、补偿安置

  列入政府主导再开发项目范围的地块,由政府组织统一改造,可以货币补偿、建筑产权回购和土地置换安置方式实施。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符合依法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集体建设用地需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的,征收补偿按照市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建筑产权回购安置方式。

  被改造企业依法申请注销原有产权证书,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回,实施工业地产开发的,政府回购部分工业地产用于被改造企业安置。改造区块土地属村集体所有的,鼓励给予集体组织一定面积建筑产权补偿奖励。

  (三)土地置换安置方式。

  在改造区块内,用地可采用等价值置换,允许在企业自愿补足差价前提下,实施同用地面积置换,新置换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按最高年限供地。置换企业可以“零地技改”方式联合申请办理项目备案、规划许可、土地审批等手续,实行连片建设。

  五、政策扶持

  (一)规划引领。

  1. 加大规划对老旧工业区块改造的支持力度。自然生态红线区外且符合环保要求的现状老旧工业区块,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可按相关程序予以保留、改造;规划区内,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但尚未列入政府拆迁征收改造计划,且在市、县(市)重点地区范围外,符合相关条件的老旧工业区块,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允许近期保留工业用地性质进行改扩建。

  2. 鼓励老旧工业区块内集中配套建设职工宿舍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先行或者同步启动配套建设,保障职工生活需求。在选址上,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要求。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台州市工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17〕74号)文件中对小微园区的规定,在配建职工宿舍建筑面积占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50%以上的前提下,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不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二)土地保障。

  1. 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建设或者联合实施工业用地再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自行改造再开发,对改建建筑设施提高容积率且仍用于工业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一低效用地片区内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联合改造再开发的,可打破权属界限置换土地,合理调整布局,统一规划。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改造项目涉及行政划拨工业用地的,应先行补缴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涉及合法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申请征收为国有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联合产权人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提供联合开发协议,明确各自份额,各县(市、区)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联合产权人人数加以限制。在再开发竣工验收后,提供建筑物分配方案等相关材料,按非交易性过户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

  2. 鼓励分散的工业用地整合利用。工业企业为集中生产经营合并厂房,需要将多宗分散土地进行集中整合利用,或者企业因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原因需要优化用地范围的,可与相邻企业协商进行工业用地调换,按不动产调换办理相关手续。

  3. 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可以收购多宗相邻地块进行整合改造开发。由改造主体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项目经规划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和规划指标,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可按工业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经法定程序办理出让手续,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通过改造形成的新厂房、新型产业用房,其产权分割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6〕11号)执行。

  4. 由政府主导,统一开发(或以工业地产模式)建设小微园区的,应在小微园区内划出一定范围作为专门服务于企业的公共服务用地,使用年限与工业用地相同,在供地时一并供地,用于建设具有综合办公、研发功能、食堂、职工宿舍和物业等功能的非生产性用房。

  5. 拆除重建的小微园内的非生产性用房,应当由建设主体自持或入园企业共有;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且分割不会影响功能的条件下,可按自然层作为最小单元进行产权分割并登记到入园企业名下。入园企业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时,应将非生产性用房一并抵押;入园企业在转让工业厂房时,其非生产性用房须一并转让。

  6. 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等的,参照鼓励使用存量土地的有关政策执行。对面积小于10亩的老旧工业区块,在拆除复耕后,鼓励跨乡镇规划选址,按产业集中联建。

  (三)财税金融扶持。

  在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奖励、补贴等财政金融激励机制。

  1. 对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异地搬迁的,可按政策性搬迁实施,享受政策性搬迁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2. 鼓励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根据企业单位用地、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税收贡献等指标,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对试点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在当年增收部分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3. 鼓励各地“集中收储”工业用地。鼓励各地设立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制订工业用地集中收储的标准、范围和年度计划。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协议退出”“协商置换”等途径退出用地。对自退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可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4. 鼓励列入老旧工业改造区块中的企业实施“退二进三”。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可保留工业用途不变,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使用,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

  5. 老旧工业改造区块控规已调整为其他用途,近期没有列入政府拆迁改造计划的,经各县(市、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同意后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容积率提高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6. 金融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老旧工业区块改造的金融扶持力度,积极主动提供厂房购置按揭、技改设备项目贷款等支持,探索推行信用精准贷、供应链融资等,拓宽融资渠道,保障项目运作资金。

  7.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可设立老旧工业区块改造专项基金。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要成立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老旧工业区块改造的指导协调、规划布点、督查考核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老旧工业区块改造的责任主体(老旧工业区块不属于乡镇或街道的,主管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改造工作。

  (二)制订配套政策。

  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要研究制订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工业平台发展方案等政策,经信、质监部门要研究制订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订推进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等政策,环保部门要研究制订排污指标优化配置等政策,税务部门要研究制订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订实施细则,确保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三)简化审批手续。

  深化以“四减少”(减少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现行各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管理权限,提高服务效率。凡涉及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工作相关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尽快进行梳理,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管理权限,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切实增强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落实考核监督。

  将推进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工作纳入市对县(市、区)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扩大有效投资,加大对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工作的考核力度,完善盘活存量、亩产税收等与财政奖励、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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