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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

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27日       

 

 


 

台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

(试行)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加强招投标过程的廉政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适用于本办法。

二、资格审查

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全面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企业资质(园林绿化工程除外,下同)和项目负责人资格,招标人不得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等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资格审查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的最低要求设置,并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实行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根据招标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产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浮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在下列范围中确定:房屋建筑工程为6%~1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16%。

四、评标办法

实行“三位一体”评标办法,主要评审内容包括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资信标的信用评价内容中,对于尚未开展信用评价的专业,招标人可以参照信用评价标准合理设置,报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根据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的实施阶段,设置综合评估法(1)和综合评估法(2)两种评标办法。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综合评估法(1),适用于包含方案设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2),适用于仅包含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五、评标专家

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7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只派1人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中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在全省范围内的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其他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综合评估法(1)(适用房屋建筑工程)

2.综合评估法(2)(适用房屋建筑工程)

3.综合评估法(1)(适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综合评估法(2)(适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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