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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

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ZJJC01-2017-0055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函〔2017〕9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台州中央创新区(以下简称“创新区”)开发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提升主城区城市形象,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要求,对创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实施收储,对被收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台州市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台政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创新区更新改造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区更新改造范围为东至二条河、南至现代大道、西至东环大道、北至市府大道,划分为城市更新、城市建设、城市改造三个单元(详见附件)。
第三条  为加强创新区更新改造工作领导,成立台州中央创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土地收储工作机构为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创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收储工作。
创新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城镇个人房屋征收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条  土地收储程序。
(一)发布通告。发布《关于台州中央创新区国有土地收储通告》,开展创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收储工作。
(二)权属调查。市储备中心对拟收储权利人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使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三)委托评估。市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或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采用房地分离办法进行评估。权利人应提供不动产权属等相关资料。
(四)意见征询。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市储备中心拟订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与安置初步方案,征询权利人意见。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状况和发展要求,结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选择相应的补偿与安置方式。
(五)方案报批。市储备中心与权利人通过协商,形成具体的补偿与安置方案后,报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六)合同签订与费用支付。补偿与安置方案确认后,由市储备中心与权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履约责任,市储备中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
(七)权属变更与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约定,由市储备中心或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手续。权利人依据合同约定将收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移交给市储备中心。
(八)组织“做地”与土地入库。权利人交付土地后,市储备中心组织开展房屋拆迁、场地平整、配套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做地”验收标准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储备中心涉及的工作职责,以书面形式委托指挥部负责实施。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第五条第五项的工作职责,委托指挥部负责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要求的具体补偿与安置方案进行直接确认;如遇特殊情况,报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第七条  在实施土地收储过程中,指挥部可根据创新区更新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适时依法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八条  土地、房屋用途认定。对已登记的土地、房屋产权,其用途以证书记载为准;对未登记的土地、房屋用途按原批准用途确定。
第九条  合法土地面积按下列情形进行确定:
(一)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土地面积;
(二)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面积;
(三)原土地批准文件依据。
第十条  合法、合规建筑物面积按下列情形进行确定:
(一)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书载明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
(二)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但原项目用地审批时,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核定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
(三)因工业厂房零地技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实际新增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补偿与安置方式。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与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安置、标准厂房(含工业地产)置换、商务办公用房置换等四种方式,在符合条件和要求前提下,权利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补偿与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权利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价格,经评估并协商后确认。为鼓励支持企业优先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寻找安置用地,给予一次性差别化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异地安置。
(一)条件与要求。
权利人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可选择异地安置:1. 符合国家产业准入、环保、投资等前置要求以及台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A类或B类企业;2. 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且使用合法土地面积达到20亩(含)以上;3. 企业缴纳税收亩均达到15万元(含)以上(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签订之日前三年平均数值,不包括承租企业缴纳的税收)。
(二)安置位置、方式与价格。
1. 异地安置位置位于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或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内,异地安置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合法土地面积以内。
2. 安置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出让流程确认。
(三)对核心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确需异地安置或增加安置用地的,由企业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指挥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标准厂房(含工业地产)置换。
(一)指挥部提供置换厂房。
1. 条件与要求。
权利人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可选择标准厂房(含工业地产)置换:(1)企业符合国家产业准入、环保、投资等前置要求以及台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A类、B类企业;(2)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且使用合法土地面积达到5亩(含)以上;(3)企业缴纳税收亩均达到12万元(含)以上(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签订之日前三年平均数值,不包括承租企业缴纳的税收)。
2. 置换位置与价格。
置换位置位于台州经济开发区和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内,或者由指挥部回购其他区域标准厂房(含工业地产)供企业置换。新置换标准厂房(含工业地产)建筑面积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面积不得超过现有合法建筑面积,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最高控制在10000平方米以内。新置换厂房价格按实际结算。
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且使用合法土地面积在5亩以下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行置换。
(二)权利人自行置换厂房。
为鼓励权利人在台州市内自行寻找标准厂房(含工业地产)置换,给予一次性的差别化补助和奖励(不受前项条件限制)。
第十五条  商务办公用房置换。
为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兴办各类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生产性服务业、总部经济等,权利人可选择商务办公用房置换。
(一)指挥部提供置换房源。
置换位置位于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置换商务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由企业提出申请,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核定。商务办公用房的价格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权利人自行置换。
为鼓励权利人在台州市区内自行寻找商务办公用房置换,给予一次性的差别化补助和奖励。
第十六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规定,符合城市控制性详规、产业规划和其他条件的特殊地块,企业可选择自主改造等形式新建研发设计、总部经济等楼宇,由权利人依据省、市政策拟订地块改造方案并提出申请,按要求上报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权利人合法、合规房屋建筑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后,其他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物由指挥部统一拆除的,给予权利人一定比例的材料费补助。
第十八条  对权利人(含其他利害关系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非法交易、违法建设以及违反环保、消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节能降耗、纳税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土地补偿与安置方式,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国有资产处置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本实施办法,由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制定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范围图
 

中央创新区示意图2004 Model (1)附件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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