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号
《通化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保证土地储备资金安全运行和合理、有效使用,增加土地收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吉财综字〔2003〕8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专项用于储备土地收购、土地征收、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土地交易支出、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是依照国家财政、金融、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和日常管理,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土地储备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每月向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会计报表。为保证土地开发经营管理的完整性,土地储备中心的经费不与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成本挂钩,由财政按全额事业单位标准核拨事业经费(包括个人和公用经费)。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主要指财政部门拨入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包括注入启动资金、拨入成本费用补偿收入、返还的土地储备增值收益和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垫支的资金等。
(二)银行贷款。
(三)合作开发资金。主要指向合作开发单位收取的用于支付土地征收或收购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开发整理的资金。
(四)土地储备基金。主要指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市财政部分)中按10%比例提取土地储备基金,专项用于积累收购土地和弥补土地储备业务中出现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及市政府指令收购土地收不抵支的差额。
(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是我市土地出让金征收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土地总价款由受让方全部缴入市财政局的土地出让金专户,市财政局为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土地开发性支出和土地净收益。
(一)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宗地规划设计费、土地房屋评估费、储备土地管理费用、贷款利息。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土地通平开发费用、征地管理费、用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
(三)土地净收益。是指扣除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和开发性支出后的土地纯收益。
第八条 建立储备土地出让价款清算制度。市财政局应在土地储备中心派驻财务总监对土地储备成本、开发性支出和出让费用全程监管。土地储备成本实行预拨和出让后清算相结合的办法。一是土地储备中心按宗地成本编制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局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中将审核后的成本部分从财政专户预拨付到土地储备中心。二是市财政局及时对已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总价款进行清算,收购储备中心填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金清算单》和成本清单,经储备中心、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财务人员、财政部门财务总监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清算,由财政部门将预拨后余下的土地储备成本部分、开发性支出及时拨付到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季度及时计拨用于补充土地储备中心资本金的土地储备基金。
第九条 经调查论证不宜储备项目的成本支出以及储备规划等综合性成本,按年度核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土地储备中心在财政计拨的土地储备基金中列支,或由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金中单独列支。
第十条 土地储备贷款实行计划管理、分期承贷制,承贷主体应根据实际适当确定银行贷款额度,降低资金成本,防止资金沉淀,规避经营风险。
土地储备贷款年度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应充分利用资金的滚动使用和收益的积累,制定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确保储备土地出让后收回的价款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