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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

通化市政府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

  第 3 号

   

  《通化市政府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政府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以下简称储备土地开发)是指在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的国有土地,进行组织实施拆迁、平整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储备土地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审计、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 储备土地实行有计划开发。储备土地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

  第五条 储备土地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采取市区联动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和监管,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中心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开发企业承担。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的储备土地开发项目由土地储备中心立项。区政府负责的储备土地开发项目由储备中心与项目所在区(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共同立项。

  第七条 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储备土地开发实施方案由储备中心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方式开发的实施方案由储备中心组织编制。

  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规划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实施方式等。

  第八条 储备土地开发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环保等部门就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涉及经济开发区的,同时由开发区相关部门提出原则意见。

  第九条 储备中心负责实施的储备土地开发,由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资金、申请规划意见、申请项目核准、征地、土地收购、拆迁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区政府负责实施的储备土地开发,由储备中心负责征地、土地收购和部分资金筹措,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筹措资金,受储备中心委托办理申请规划意见和项目核准及拆迁、配套设施建设等具体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使用和委托市储备中心借款的,利息按银行实际借款利率上浮1.5个百分点收取,用于平衡放贷过程中发生的利息缺口。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的,开发企业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储备土地开发成本的2%。区政府承担的项目土地增值收益市区按比例分成。

  第十条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储备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受储备中心委托办理申请规划意见和项目核准及拆迁、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储备土地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其他单位的开发项目利润比照执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储备中心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开发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储备土地开发工作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开发完成后依法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由储备土地开发实施单位与受让人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合同,收回储备土地开发成本。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开发完成后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储备土地开发成本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开发成本包括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土地开发支出。

  (一)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宗地规划设计费、土地房屋评估费、储备土地管理费用、贷款利息。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土地通平开发费用、征地管理费、用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储备中心和储备土地开发实施单位的成本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储备土地开发成本,确保储备土地开发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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