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附件1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 区 |
区 片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编号 |
行政区域范围 |
综合
标准 |
其中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铜陵市 |
Ⅰ |
狮子山区西湖镇;郊区大通镇、桥南办事处。 |
2000 |
10 |
16 |
52000 |
5 |
8 |
26000 |
Ⅱ |
其他地区。 |
1720 |
10 |
15 |
43000 |
5 |
7.5 |
21500 |
铜陵县 |
Ⅰ |
五松镇。 |
1850 |
10 |
15 |
46250 |
5 |
7.5 |
23125 |
Ⅱ |
顺安镇,钟鸣镇,天门镇。 |
1800 |
7.5 |
15 |
40500 |
5 |
6.5 |
20700 |
Ⅲ |
东联乡、西联乡。 |
1750 |
7 |
15 |
38500 |
5 |
6 |
19250 |
Ⅳ |
其他地区。 |
1700 |
7 |
15 |
37400 |
5 |
6 |
18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