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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

铜陵市关于盘活农村闲置房屋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试行)

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盘活农村闲置房屋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试行)》业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有效盘活农村闲置房屋,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通农村闲置房屋租赁通道

  (一)鼓励农民出租农村闲置房屋。鼓励农民将农村闲置房屋长期租赁给承租人并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责任单位:市住建委、辖区政府、市农委<市美丽办>)

  (二)多产业并举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鼓励市民、企业家等市场主体下乡以租赁、合作方式,租赁农村闲置房屋发展居家养老、乡村旅游(农家乐)、创新创业、民俗手工艺、特色食品等业态。(责任单位: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农委<市美丽办>等)

  (三)支持农村闲置房屋专业化规模化租赁。鼓励农民将闲置房屋以入股、出租等方式,成立专业合作社或委托房屋租赁专业公司统一对外租赁、运营。(责任单位: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农委<市美丽办>、市工商局)

  (四)引导中介机构开展租赁居间业务。各辖区政府采取招标方式选择1-2家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租赁双方提供信息对接、业务咨询、签约鉴证等服务。(责任单位: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住建委)

  (五)鼓励农村闲置房屋公共化利用。引导乡镇(办事处、社区)、村按照“能租不建”的原则,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开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责任单位: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文旅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

  二、优化农村闲置房屋租赁外部环境

  (六)建立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对农民自愿出租符合条件的农村闲置房源,各辖区政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分类后报市住建委。各类房源供需等信息由铜陵房地产信息网统一对外发布,铜陵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安徽农网铜陵信息港及各区、乡镇等相关网站予以转载。(责任单位:市住建委、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农委<美丽办>、铜陵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七)提升乡镇基础设施功能。优先安排规划范围内的特色小镇、中心镇、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配套,增强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乡镇驻地农村闲置房屋合理利用。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PPP方式参与特色小镇、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给予财政转移支付和融资担保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美丽办>)

  (八)加大金融创新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租赁农村闲置房屋发展养老、乡村旅游、创新创业等融资给予支持,为优良的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授信服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主体可享受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增信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农业土地(林地)经营权抵押、农民不动产所有权抵押等下乡创业者急需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行政村“整村批量授信”试点,加快农村贷款审批效率,提高农村信贷获得率。市、县(区)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担保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农委<美丽办>、市卫计委、市文旅委)

  (九)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对租赁农村闲置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允许办理工商登记,并给予经营者当地农村居民用水用电同等价格。经营者及其员工可在当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享受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供电公司、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三、加强农村闲置房屋租赁政策扶持

  (十)鼓励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发展各类产业。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租赁农村闲置房屋发展居家养老、乡村旅游、创新创业、文化创意、农村电子商务、农产品示范加工、民俗手工艺、特色食品等产业,符合《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铜陵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农委<美丽办>、市民政局、市文旅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十一)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对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农村闲置房屋租赁并签约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财政按户给予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应补贴。对出租人在农村闲置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和房产税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由同级收益财政按年度给予出租人全额补贴;对承租人在租赁农村闲置房屋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增量税收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由同级收益财政按年度给予承租人补贴,前2年全额补贴,2年后50%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四、加强农村闲置房屋租赁管理

  (十二)农村闲置房屋租赁和使用条件。农村闲置房屋是指市辖区范围内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产权清晰、处于闲置状态的房屋,以及农村闲置校舍、村部、粮站等。对农民利用自有闲置房屋自主经营居家养老、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民宿体验、创新创业、民俗手工艺、特色食品等业态的,应当符合基本的消防要求;对居家养老、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民宿体验、创新创业、民俗手工艺、特色食品等业态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和文保等行业管理要求。(责任单位: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农委<美丽办>、市文旅委、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国土资源局)

  (十三)加强农村闲置房屋租赁合同管理。推行农村闲置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签约。农村闲置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房屋返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主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住建委、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十四)规范农村闲置房屋租赁程序。农村闲置房屋租赁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统一平台发布信息的房源,履行申请、审查、信息发布、签约、鉴证等程序。(责任单位: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农委<美丽办>、市住建委)

  (十五)规范农村闲置房屋改(扩)建管理。严控农村闲置房屋乱建行为。需改(扩)建的,租赁双方应协商一致,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根据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责任单位: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六)加强农村闲置房屋安全管理。对农村闲置房屋租赁使用过程中由于水毁、地震、地质灾害等造成的房屋安全隐患,乡镇(办事处、社区)要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消防、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巡查、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租赁房屋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

  (十七)建立农村闲置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乡镇(办事处、社区)、村应明确相应调解机构,基层社区和村级组织要发挥矛盾调解的主体作用,及时处理农村闲置房屋租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农委<美丽办>、市司法局)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明确工作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开展农村闲置房屋租赁宣传工作,市住建委负责指导推进农村闲置房屋租赁工作;市农委(美丽办)负责协调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闲置房屋租赁工作,监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闲置房屋租赁的受理、现场勘查、审查、合同鉴证和租赁纠纷调解工作,乡镇(办事处、社区)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闲置房屋租赁的备案工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全力推进农村闲置房屋租赁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委、市农委<美丽办>、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十九)强化宣传引导。盘活农村闲置房屋是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农村闲置房屋租赁政策宣传和推介,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农委<美丽办>、辖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住建委)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枞阳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铜陵市委改革办

  2017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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