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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商业办公商品房去库存防风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商业办公商品房去库存防风险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0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商业办公商品房去库存防风险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加快商业、办公商品房去库存,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商业、办公商品房去库存防风险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政策对象与标准

(一)社会资本购买库存商业、办公商品房并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由享有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契税额100%给予补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业、办公商品房缴纳税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由享有受益的同级财政按50%给予补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库存商业、办公商品房对外租赁的,所缴纳的增值税、房产税地方留存部分,由享有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租赁的规模给予相应的补贴,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30%给予补贴;超出1万平方米的按50%给予补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的商业、办公商品房,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规定,不征收房产税。

二、职责分工

上述政策落实工作,由各级财政、住建、税务等部门共同负责。住建部门负责受理财政补贴申请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核查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审核政策对象缴税事项,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复审和发放工作。

三、办理流程

涉及铜官区、郊区、铜陵经开区的政策落实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涉及义安区、枞阳县的,由其自行组织办理。

(一)申报

1.申报材料

1)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人,在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铜陵市销售、出租、购买库存商业办公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可登陆铜陵房地产信息网,也可在申报地点领取;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

2)符合补贴条件的开发企业,在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铜陵市销售、出租、购买库存商业办公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

申请销售商业、办公商品房财政补贴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出租商业、办公商品房财政补贴的,提供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销售或出租缴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报地点

受理点设在铜陵市住建委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5号窗口。

(二)受理

住建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信息真实的,在申请人缴税凭证原件上加盖“财政补贴初审已受理”专用章。每月31日前,住建部门将申请补贴的相关信息,录入《铜陵市销售、购买、出租库存商业办公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提交市税务部门。

(三)审核

1由市税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缴税情况并确认享有受益的区,盖章后连同电子版提交市财政部门。

2市财政部门自收到核实的《汇总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补贴金额,按照“谁收益谁补贴”原则,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分别转发各收益财政部门实施补贴。

(四)发放

实施补贴的财政部门在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政策对象。

四、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止。此前已纳税的,仍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去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铜政〔201624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非住宅商业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铜政办〔2017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住建委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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