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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

铜陵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现将新修订的《铜陵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6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铜陵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铜环〔2017〕73号)同时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且查证属实的,对其举报予以奖励。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第三条 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实名举报案件适用本办法。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我市直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设立举报平台(网址:http://www.tepb.gov.cn/)、12369举报电话、信函等方式接受举报,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举报时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五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未依法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六)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七)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

  (八)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九)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十)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一)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的;

  (十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责令立即整改,没有被处以罚金的,每件给予300元奖励。

  (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对被举报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被举报对象行政处罚金额5%(最低 500 元但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的标准奖励;

  (三)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拘留、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对举报人参照被举报对象刑事罚金数额的5%(最低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0000 元)给予奖励;没有被处以罚金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奖励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第八条 奖金发放

  (一)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或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真本人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相关信息后,奖励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3个工作日内以微信等简易便捷支付方式兑付奖金;奖励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同时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有奖举报奖励以银行汇款、邮政汇款、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发放。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或由于举报人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相关承办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举报人负责。

  (三)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的,推举一人领取奖金,奖金按件支付,由领取人领取后,自行协商分配。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结案,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举报人分别向市、县多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平台进行举报的,不重复给予举报奖励。

  (四)举报人因领取奖金,往返一次常住所在地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交通费用,可凭有效票据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销,交通方式限于普通列车硬座、动车和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客车,自驾车费用报销标准参照长途汽车票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内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五)举报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六)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

  (七)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有错误的。

  第十条 奖励经费和举报人因领取奖金产生的交通费用从本级安排的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奖举报的实施细则,细化奖励的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电话、网络、通讯地址等)。

  第十三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否则,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环境保护局和铜陵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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