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银川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1〕31号)和《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党发〔2010〕4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区工作用房由服务厅、调解室、警务室、计划生育室、社会工作室、慈善物品保管室、社区办公室、辅助用房构成;居民活动用房由居民议事室、社会组织活动室、文体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多功能室及公共卫生间构成。
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内部功能设置要体现便于居民办事、适于居民活动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拓展居民公益性服务项目和内容,设置体现社区自身特色的功能,推进社区服务站建设,发挥社区服务群众的基础作用。
第三条 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标准:住宅项目按每户0.2平方米配建,1500户以上规模的小区配置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应配置于沿街或小区中心等交通便利位置,以低楼层(1—2层)为宜,内部结构以50平方米以上大开间布局为主,具备水、暖、电、采光、通风等基本的办公使用条件。同时按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
第四条 各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
(一)各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协调和验收工作。做好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防范。
(二)民政部门应会同规划、住建、各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织编制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实施规划,对既有社区,按照资源整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对新建社区,要着眼长远、超前规划,以适应城市空间不断拓展的需要,实现全市社区组织全部拥有自主产权的社区用房。
(三)规划部门负责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方案纳入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具体规划设计要求。凡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要在项目方案设计审批中,指导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位置适当、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方,按应提供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同步实施。
(四)国土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在划拨土地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建设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的配建要求。
(五)住建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给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相关审批手续。
(七)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要求配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在项目竣工交付前完成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分期建设的,应安排在一期项目内建设。并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条 具体步骤:
(一)在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提出时,规划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对配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规模、位置、内容等提出明确意见;国土部门将此内容纳入土地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二)在住宅项目规划审批联审时,民政部门应会同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住宅项目配建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在项目新建交付时,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配建情况提出验收意见,未达到配建要求的不予验收。
(四)在项目交付后,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移交档案,同时抄送市民政部门。
第六条 对老旧小区现有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配建不足的,可结合该小区以及周边小区改造时按本规定配建。
第七条 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纳入辖区国有资产管理,由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监督管理,所在社区居委会日常使用。
第八条 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8日施行。2012年12月10日印发的《银川市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