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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

银川市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4日 

银川市加快推进城市和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扎实做好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结合银川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我市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规模较大集中成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彻底改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惠及广大住房困难群体。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银川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住房安置补偿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组织实施过程规范有序。 
3、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加大投入、让利于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的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等各项建设资金,加大政策支持和优惠力度,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4、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与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拆迁改造范围。对于无维修价值的区域列入棚户区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完善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5、坚持“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实施范围、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 
(一)实施范围。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以2000年批准规划为准)独立工矿的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的居住区域。 
(二)目标任务。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我市集中连片,规模较大区域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2011-2015年基本完成8334户、140万平方米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753户、3.2万平方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2015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在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的前提下,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普通商品房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75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政策措施 
(一)筹集资金 
1、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同时,市本级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破产企业遗留、无商业开发改造价值的棚户区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3、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由工矿自筹,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住房建设资金,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二)税费优惠 
1、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可结合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四)安置补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原地安置实行拆一返一,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和地段差价方式实施,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周期,力争按征收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安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成立银川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为小组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建设、住房保障、国土、土储、规划、财政、国资委、民政、环保、城管、地税、代建办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住房保障局牵头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负责编报申请投资计划,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对各棚户区项目进行立项;财政局筹措落实由政府实施项目的资金,及时拨付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工作,落实土地供应计划,及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土地储备局做好各项目的征收工作,保证棚户区项目征收协议的及时签定,房屋按时拆迁,确保安置房按期开工;物价部门监督管理棚户区改造住房的价格制定;国资委负责破产企业产权梳理,对产权属政府所有的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提出改造方案;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三)编制规划计划。严格按照编制的银川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规划进行实施,各县(市)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住房保障局和发改委对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拆迁改造户数,确定银川市棚户区改造户数、项目,上报市政府。市住房保障局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项目,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市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建设局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于每年年中、年底检查,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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