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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已于20173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419日       

   

  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银川市评估服务机构备选库,并在银川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为一周期。 

  第五条  纳入银川市评估服务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评估机构应具有三级或以上评估资格证书; 

  (三)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 

  (四)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近三年无信用不良记录。 

  第六条  征收项目确定后,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已入库的评估机构进行初审,将符合征收项目资质等级等条件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供被征收人选择。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公告时间为5日。 

  被征收人不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告的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录中选定评估机构的,可自行协商选定。 

  第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50%的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为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经协商不能确定评估机构的,由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提前7天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房屋产权证书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三)同一评估机构得票数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50%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达不到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50%的,不进行投票。 

  第九条  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达不到总户数的50%,或者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票数达不到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50%的,由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具体程序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介绍现场抽签程序,登记到场被征收人信息; 

  (二)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公布评估机构备选库名称,并公开随机确定相应待抽编号球号码; 

  (三)由在场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一名抽签人进行抽签; 

  (四)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展示不透明抽签箱,当场将编号球公示并逐一放入抽签箱内; 

  (五)抽签人在抽签箱内任意抓取一枚编号球;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示抽签人抓取的编号球号码,宣布中签评估机构名称。 

  在场被征收人就抽签人选协商不成的,采取现场抽签方式决定。不到场或到场被征收人放弃抽签的,可由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抽签。 

  第十条  选定评估机构的全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5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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