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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3〕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建立公廉并轨、梯度保障的机制,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确保使用有效率,运营有保证,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逐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全面实施公廉并轨。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积极创新建设模式。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2.积极推动各类棚户区改造。结合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和10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将棚户区改造拓展到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并延伸至镇。做好房改与住房保障的政策衔接、资金整合工作,通过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3.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强化需求分析,按照适度超前、集约土地、突出重点、应保尽保、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编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并同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预案。每年8月底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应完成下一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前期相关工作,并形成项目清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4.加强配套设施建设。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要同步规划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并根据小区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统一建设经营性商业服务设施,具体比例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道路、供水、供电、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已建项目要尽快完善。各部门要整合资金和资源,将专项资金和设施建设项目向保障性住房小区倾斜,建设一批和谐安居示范工程,逐步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乐。

  5.提升工程建设水平。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体现地方和民族文化建筑特色,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坚持工期服从质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二)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

  1.稳步扩大覆盖面。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拓展至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和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2.规范审核程序。严把准入审核关,尽快建立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银行、证券等方面的保障对象信息共享和审核机制,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率。

  3.统筹调配房源。县(市、区、特区)可根据保障对象的申请意愿、家庭代际关系、住房困难程度、收入状况、申请时间、选择住房的位置、户型等情况统筹调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公开、公平确定分房、选房顺序。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家庭、见义勇为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分配入住。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

  1.租补分离。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梯度保障,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实行差别化补贴,补贴标准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租金。

  2.租售并举。县(市、区、特区)要充分尊重被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可租可售、租购自愿、共有产权”的原则,不断完善配租配售制度。不得只售不租,严禁强制出售。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由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测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3.强化合同管理。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要与承租或承购的保障家庭签订书面合同,载明使用要求、租金标准或出售价格、付款方式、复核时间、转让及上市交易限制条件、退出强制性规定以及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设施维护、物业服务费等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规范租售行为。承租合同期一般为3至5年,具体时间由县(市、区、特区)明确统一时限,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之间因生活便利需要,自愿调换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可经县(市、区、特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换。

  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一次性购买全部面积,也可以购买部分面积。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取得房屋部分面积所有权,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购面积免缴租金。《房屋所有权证》中应注明“保障性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及所购面积,根据出资情况明确界定各方出资的资产份额。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共有权人除政府外必须是同一保障家庭内符合保障条件的成员。

  4.完善退出机制。承租人因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或停止租赁补贴的发放。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在规定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具体年限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购房未满规定年限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的,须经审查批准后由政府回购,具体措施由县(市、区、特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购房满规定年限,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全产权可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县(市、区、特区)应根据具体情况细化保障性住房退出条件和上市交易办法。

  (四)创新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模式。

  1.健全社区管理体系。保障性住房管理与服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统筹协调、可持续原则。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大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向保障房社区延伸,进一步健全面向社区全体居民、设施配套、功能完善、机制合理的社区服务体系,针对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未成年人等困难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大力开展居家养老、社区照料、社区慈善、帮扶救助等社区互助和支援服务。鼓励共青团、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工会、妇联、残联、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集聚社会资源,在保障房社区开展和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服务。

  2.拓展物业服务内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或明确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对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等配套设施享有收益权。县(市、区、特区)政府要针对保障性住房和入住群体的特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区一策的原则,探索通过购买物业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方式,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标准和内容。物业服务企业要提供维修、养护、保洁、受理住房维修报修申请等物业服务,协助社区实施居民居住、收入等基本情况收集、整理工作。

  (五)完善动态监管体系。

  1.加强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保障房信息建设,按照“一户一档”和“一套一档”的原则分别对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住房保障房源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县(市、区、特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及时将本地区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和分配管理等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在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信息公开工作要纳入督促检查的重点,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重点考核内容。

  2.强化保障对象动态核查。县(市、区、特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对保障家庭住房使用情况适时动态监管,并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定期复审和不定期抽查。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须与保障性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分配信息比对,发现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另行购买其他房屋的,应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3.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严禁个人、中介或其他组织转租、代售保障性住房。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或无故长期空置、违规转让、出借出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要立即纠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等方式,送达停发补贴或腾退住房等查处文书,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县(市、区、特区)要公开住房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问题应及时核查并公布处理结果。加快建立长效、规范的住房保障违规查处制度,加快形成有效的纠错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支持政策

  (一)简化审批手续。列入国家和省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项目视为已立项,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外,其余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和审批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县(市、区、特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建立部门会审、并联审批长效机制,最大限度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二)确保土地供应。各级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及时供应。省级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占本地区建设用地供应比重大的县(市、区、特区),在用地指标上给予倾斜。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未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未落实的县(市、区、特区),一律暂停受理该区域内所有用地申请。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属划拨用地的,经城乡规划等部门变更原土地用途后,可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管理经费及房源。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需要,从公共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以及保障性住房的租售收入、保障房小区配建的经营性商业服务设施租售收入、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和后续运营管理经费,不留缺口。省级小城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城镇化发展建设资金等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要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挂牌出让的新建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10%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比例由县(市、区、特区)政府统一确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要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按照中央和省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并将配建的建筑面积、套数、税费优惠、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建成后无偿提供给当地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全额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予以安排,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保障家庭购租住房予以支持,在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上提供优惠政策。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范围和规模。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发行中长期债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金融工具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以及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落实现行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电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使用原则。最大限度减免保障性住房小区水、煤气以及电视、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入网、管网增容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商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特区)政府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统筹协调,根据工作需要,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实施机构和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和分配;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落实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对保障家庭的收入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实施社会救助;国土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建设熟地。

  (三)加强监督和宣传引导。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廉政风险防范、效能监察、审计监督和专项督查工作。对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按规定实行约谈和问责。采取听证会、座谈会、信息公开、邀请现场监督等多种方式,在住房保障政策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对象审核、保障房分配和使用等方面自觉接受群众、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要加强舆情分析和引导,增强新闻单位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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