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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

焦作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焦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制定的《焦作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焦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5年5月26日

         

                                          焦作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焦作市农业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4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兼顾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边界划定成果,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点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夯实国家粮食生产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是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国家、省确定的我市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上图入库,建立保护档案和数据库。

    三、工作依据和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5.《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6.《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8.《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0号)。

    9.各地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市、县、乡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各类城镇边界划定成果。

    10.河南省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成果,河南省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

    四、基本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坚持“保护优先、依法依规”的原则,统筹兼顾,有效联动,有序开展。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中心城区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划入和不符合要求的耕地划出,进一步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焦作市中心城区由国家下达划定任务并按国家要求执行。下属县级政府按以下要求执行。

    1.应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外的,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地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包括高标准粮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2.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经省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监测认定的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生产建设严重损毁无法复耕的耕地;现状基本农田中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

    3.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如涉及数量和布局的变化,必须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依法依规修编或调整规划。严禁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布局将优质耕地划为建设用地。

    4.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考虑地方合理的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做好统筹兼顾,协调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城市边界划定工作的关系。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在不占用优质耕地的前提下,走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市的城镇化发展之路。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高标准基本农田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情况,开展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现有耕地的调查摸底,全面查清耕地质量等级、地力等级、集中连片程度、占用、规划建设预留、耕地污染情况等详细信息。

    (二)举证核定。

    1.核实举证。焦作市本级作为国家负责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城市之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心城区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初步任务,在一个月内完成举证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提出当地可落实的任务,对于认为当地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向上级书面呈报原因,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下辖县级政府依据划定工作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区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合理需求,于2015年6月15日前确定本地可落实的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2.核定任务。焦作市本级中心城区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任务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根据举证情况,最终核定并下达。县级政府中心城区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任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根据当地政府自行上报情况,进行核定,同时征求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7月底前下达各地。

    (三)制定方案。根据上级下达的划定任务及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编制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下达任务的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焦作市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核定,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同时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和城市边界划定工作中,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布局变化的,先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共同实施,及时更新完善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地应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快工作进度,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各地应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参与,并进一步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五)成果验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分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终验三个阶段。县级自验应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市级初验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

    (六)建立档案。经过验收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应建立档案留存,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自2016年1月起,各地要根据已通过验收的划定成果,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逐级备案。全部档案备案工作要于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焦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作部署和省国土资源厅工作安排,为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我市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重点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2012年,我市开展并完成了规划中期评估,本次调整完善工作是在已经形成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对评估成果进行完善,进一步摸清情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措施。一是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中期评估成果。二是对耕地建设占用过多、建设用地增加过快的地方,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三是分析国家中原经济区、粮食生产核心区等战略规划实施对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四是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成果,及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规划调整完善的重点是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保持不变。

    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调整,坚持数量质量并重,确保把优质耕地和经过土地整治的其他耕地优先保护起来。一是在数量上落实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的要求。二是在质量上落实耕地质量不下降的要求。

    对于建设用地的调整,要在保持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划剩余空间情况,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和各县(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化建设用地比例结构,通过倒逼存量挖潜,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

    (三)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优化。

    基本农田布局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二次土地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对现有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特别是要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把质量不高、布局不合理的耕地,以及25度以上的坡耕地从基本农田中调出去,实现耕地保护、城乡发展、生态建设在用地布局上的统筹协调。

    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要体现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结合城乡规划等规划布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一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避让优质耕地,最大限度保护河流、湖泊、山峦等自然生态用地,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空间体系。二是合理确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城区等建设用地规模,要依据人口密度、尤其是用地产出强度等标准确定用地规模。三是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促进农村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四是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等,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

    (四)推进“三线”划定和“多规合一”。结合规划调整完善,统一部署,根据调整后的规划主要指标和用地布局,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要按照国家“多规合一”的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统筹结合“三线”划定,推进“多规合一”。

    三、方法步骤

    (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要求,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根据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合理安排生态退耕,保障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在保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二)上下结合、充分衔接。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各项规划指标和政策措施,制定《焦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明确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空间布局调整原则,提出相关实施保障措施,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工作要与市保持同步,土地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各级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整体考虑、实行联动,紧密衔接、保证效率。要与相关规划做好协调衔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多方协调、划定“三线”。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及时协调解决“三线”划定中的矛盾和问题。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协同进行,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落实,要通过土地规划调整完善,统筹耕地保护、城乡发展和生态建设,要与各类各业用地做好协调,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保证基本农田数量足、质量好、能保住。原则上,土地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之外的耕地,以及交通沿线的耕地应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编制保护图册,严格监督管理。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做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限制性评价,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避开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矿产采空区等,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以确保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通过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最核心的生态保护空间,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用地管控。

    (四)上图入库、严把质量。各级规划调整完善要同步更新数据库,做好质量核查,严把数量和质量关口,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土地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调整完善的质量核查和数据库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五)注重实效、加快推进。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的要求,明确调整完善的目标任务,着重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优化等工作,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的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确定后,由各地按照调整方案和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开展。要坚持开门做规划,认真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充分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使规划调整完善真正成为汇聚民智、协调利益、形成共识的过程,促进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科学规划。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有效组织、有序开展、顺利完成,市政府建立以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搞好分工、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人员和经费到位,保证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顺利进行。

    五、进度安排

    2015年6月中旬前,按照省下达我市的各项规划指标和政策措施,制定我市规划调整方案,并与各县(市)区进行对接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审定后,全面开展市、县、乡三级土地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

    2015年9月中旬前,基本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

    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各级土地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

    2016年6月底前,完成土地规划数据库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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