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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

焦作市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

  

                                          焦作市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精神,按照《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是指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政府向承接主体购买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由政府承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原则和采购范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管委会)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支出纳入相应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四)落实政策。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服务应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采购范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含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及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章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主体是市、县区住建(房管)部门。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符合本文购买服务要求,具备承接服务条件的企业。承接主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购买主体可以根据购买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服务供应方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供应方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章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程序

    

    第九条  市、县(市)住建(房管)部门或各级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城中村)购买服务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区政府(管委会)需向市住建(房管)部门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城中村)购买服务申请,市住建(房管)部门进行统筹平衡后提出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市、县(区)住建(房管)部门或各级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区)住建(房管)部门或各级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服务供应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资金由相应各级政府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列支的部分,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由购买主体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第三方组成的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对照绩效目标对服务供应方的服务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选择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服务供应方的服务绩效和购买主体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

    

    第十四条  市住建(房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列入政府采购指导目录,协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住建(房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评价。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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