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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1日

 

                                                       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切实强化和规范我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村民住宅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我市美丽宜居乡村和新农村建设进程,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焦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构建美丽宜居乡村为目标,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为基础,以建设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农村村民住宅为导向,通过村庄规划的科学引导,规范村民建房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住宅建设规范有序发展,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始终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让农民群众充分参与规划编制和实施全过程,以农民自建为主,不强制不摊派,避免政府大包大揽。

    (二)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发展。强化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做到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统筹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有序建设,节省建房投资,逐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三)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农村经济基础、自然环境条件、历史人文传统等实际,尊重原有格局,突出乡村特色、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力求和谐宜居、形式多样,防止大拆大建和“千村一面”,避免简单套用城市建设模式。

    (四)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切实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农村非农业生产、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优化农业、生态、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坚持服务指导,便民利民。以便民、高效、公开、公正为服务宗旨,强化便民利民理念,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审批程序,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六)坚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办事,注重机构和制度建设,推动服务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防微杜渐,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三、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

    (一)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

    1.制定村庄规划,应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新农村建设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等规划为指导,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情况、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农村实际,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适度集中居住。

    2.制定村庄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统筹产业、土地、交通、环保、生态和水利等设施建设。

    3.制定村庄规划,应注重绿化、美化,合理配置乡村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垃圾污水处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农村宜居水平。

    4.制定村庄规划,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优先编制完善建设活动频繁需要加强保护等村庄规划。

    5.制定村庄规划要建立村民商议决策、规划编制单位指导、政府组织、支持、批准的规划编制机制。注重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见,符合村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乡村特色。

    (二)分类编制村庄规划。

    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按照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治理空心村的要求,分类编制完善村庄规划,科学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和村庄建设。

    1.山区、黄河滩区、采煤塌陷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自然条件恶劣、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庄,与产业扶贫相结合,编制搬迁规划。

    2.平原地区的村庄,根据特色农业布局,选择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地方,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引导农民集中居住。

    3.建设活动频繁的村庄,要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布局和村民住宅建设需求等,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确村庄建设时序和管控重点。

    4.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资源丰富的村庄,充分依托历史文化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完善保护性发展规划。

    5.缺乏产业支撑、以传统农业为主的一般村庄,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基本要求,开展村庄环境治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6.城中村、城郊村和产业集聚区内的村庄,有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村庄规划编制内容。

    村庄规划内容应简化、管用、抓住主要问题,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只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一些条件不具备的村庄只以文字规定农房建设管理要求的,经批准后也可以作为村庄规划。一般村庄在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基础上,还应提出村庄整治项目。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应在上述基础上依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

    农房建设管理要求最基本内容是农房四至、层数等,有条件的村庄可制定农房安全、风貌等规定。村庄整治项目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3〕188号)制定。

    (四)村庄规划编制范围。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县(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

    (五)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

    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市政府审批。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批。其他村庄规划,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县(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县(市)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村规民约。

    (六)目标和任务。

    2016年底,优先完成建设活动频繁、需要加强保护等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18年底,全市基本实现农村规划全覆盖。

    四、农村住宅建设的方式

    农村住宅建房包括个人住宅建房和集体住宅建房。个人住宅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设住宅的活动;集体住宅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为集约节约用地,方便基础设施配置,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集体住房的活动。

    对因国家建设征地需拆迁安置、灾后重建、扶贫搬迁和依据规划需要进行集中建设的,提倡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五、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一)农村住宅建设的基本要求。

    1.基本原则。农村住宅建设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

    2.宅基地标准和要求。农村住宅建设,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要求,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不准再申请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3.建筑高度。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

    4.建筑风格。农村住宅建设,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以坡屋顶为主,平坡顶结合,房屋造型简洁美观,住房单体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和装饰应体现当地民居建筑风格,并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整体格局。属于历史文化、景观旅游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风格应与既有建筑保持一致,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5.住宅设计要求。农村住宅设计应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防洪、防火、防灾、抗震等标准要求,严格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提倡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个人设计,或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历史人文传统、村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村建筑设计图集和通用图纸,无偿提供并指导农户选择使用。特别注重做好农村厕所改造工作,有条件的应建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厕所,集中处理污水;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建沼气式、化粪池式等处理设施。

    6.集体住宅建设要求。建设集体住宅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方便基础设施配置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接受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监督。集体住宅建房仅能用于本村村民住宅安置,不得对外销售,严禁“小产权房”开发。

    (二)农村住宅建设的审批程序。

    1.用地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对暂时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也要考虑农民的合理住宅建设需求,在严格限定住宅层数和面积的基础上,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经批准使用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2.规划许可。

    (1)个人住宅建房。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将结果进行张榜公示。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村民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来源文件、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等相关资料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各县(市)、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个人住宅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中村民个人住宅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街道办事处中村民个人住宅建房,各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2)集体住宅建房。建设集体住宅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各县(市)的村民集体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县(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城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村民集体住宅,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城区相关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各级审批部门应当按权限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街道办事处、村庄以及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县(市)规划、镇规划管理,不予核发乡村规划许可。

    3.施工许可

    两层(含两层)以下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和集体住宅按建筑法要求由乡镇负责监管,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层(含三层)以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和集体住宅应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我省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市场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实施监管。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镇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审批手续。

    六、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指导监督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依法依规管理。

    市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宅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工作,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对县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查,保证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宅建设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经费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的指导,建立巡回检查督导制度,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纠正制止和依法查处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明确管理村庄规划、村民建设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相关经费落实到位。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履行对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的作用,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初审,及时制止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并向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组织验线,排查村民住宅建设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配套改革。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主要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着力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和房屋产权登记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尽快制定配套措施,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妥善解决农村住宅建设的各种矛盾问题,确保农村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健全基层管理机构,建立配套基金。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和健全基层村镇管理机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分别设立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做好相应工作。

    村庄规划建设编制和管理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级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理经费,保障日常工作正常开展。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对重要的村庄规划和编制村庄规划有困难的,应直接组织编制或给予经费支持。各级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集中投放,形成合力,优先用于完成规划审批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注重宣传引导,优化服务环境。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村民增强法律观念、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村民知法守法、依法有序进行住宅建设。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服务指导,建立项目服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手续,从快办理,限时办结,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四)注重教育培训。

    1.加强建筑工匠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是保证农村住宅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农村个体建筑工匠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建筑工匠业务水平,形成相对稳定的建筑工匠队伍。

    2.重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县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加强对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职尽责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严格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职尽责,严禁对未批先建的农户以罚代批,严禁违规对村民住宅建设收取费用,严禁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住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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