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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焦作新区行政区划调整中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已批准的焦作新区行政区划调整,将博爱县苏家作乡、阳庙乡和修武周庄乡、高村乡、武陟宁郭乡部分行政村划归焦作新区。为规范焦作新区行政区划调整中的土地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支持焦作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面

    本次规划对接中新划入焦作新区范围内的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由原所属县人民政府编制,在规划编制中原所属县人民政府不得在已划入焦作新区范围内土地布局新的基本农田,不得调出已划入焦作新区范围内的乡(镇)原有规划指标。

    二、地籍管理方面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涉及博爱县、武陟县的乡镇,前期的地籍调查工作由两县负责开展,焦作新区负责确权登记发证。

    2.涉及修武县的乡镇在行政区划批准前的此项工作由修武县负责开展。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

    1.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人民政府所涉下发供地批文的宗地,权利人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发证,取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换发。

    2.市人民政府下发供地批文的宗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注册登记发证。

    (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1.二次调查数据库的调整,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开展。

    2.在数据库未调整前,焦作新区负责外业调查,数据仍录入原所属县级单位数据库,数据统计可按调整后的区划进行统计,在分析报告中,对相关内容予以说明。

    三、耕地保护方面

    (一)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划入到焦作新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耕地数量自划入起由焦作新区负责管理,并列入焦作新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二)修武县高村乡辛庄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并拨付给焦作新区,由焦作新区负责实施项目建设。

    四、用地审批方面

    根据国家用地审批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籍资料现状,用地报批主体及程序如下:

    (一)新发生的农用地转用及征收。

    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移交范围内土地的农转用及征收报批由焦作新区具体负责组织。符合焦作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焦作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报件,并进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工作,报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由市财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焦作新区负责实施。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焦作新区组织(包括听证、告知、确认等工作)报件,以原所属县人民政府批次名义进行申报(批次数量不占原所属县批次数),用地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焦作新区向用地申报的县人民政府拨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用地申报的县级财政负责缴纳,征地批后实施工作由焦作新区负责。

    (二)原已批准农用地转用报征收或原集体建设用地上报征收。

    对已办理过农用地转用或集体建设用地需要上报征收的,由原所属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报件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有费由原所属县级财政缴纳,批后征收和供地由原所属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土地供应方面

    (一)本次划归焦作新区的乡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地以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的名义上报批次的,由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人民政府实施供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除外)。

    (二)目前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待批的批次用地由原所属县人民政府实施供地,征收后一年内必须供地完毕。

    (三)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实施征收后一年内未供的土地,将移交焦作新区,由市人民政府实施供地。

    六、在执法监察工作方面

    (一)关于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到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部分乡(镇)2011年度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由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人民政府负责数据上报、违法用地的查处,并对2011年度的执法监察工作负完全责任。

    2011年后发生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由焦作新区管委会负责数据上报,并对土地管理工作负完全责任。

    (二)关于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焦作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负完全责任。行政区划调整后,焦作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国土资源工作的管理,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长效联合执法机制等办法,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焦作新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截止至2012年5月31日,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乡(镇)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用地,原所属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已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焦作新区国土资源部门移交;对新发生的、未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由焦作新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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