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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
洛政〔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和改进土地储备工作,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应收尽收的原则,规范推进土地储备,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通过城市土地储备与合理开发,有效盘活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为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提供有力的用地和资金保障。
三、储备范围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均应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四、重点工作
(一)强化储备机构职能。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列入原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具体工作,指导各县(市)、吉利区土地储备业务工作。各县(市)、吉利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二)加强一级市场调控。完善土地储备工作制度,建立储备土地信息库,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通过“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供水”,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有效调控。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列入土地储备计划,从入库土地中出让;自2019年1月1日起,工业用地列入土地储备计划,从入库土地中出让;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协议出让和划拨项目的用地,全部列入土地储备计划,从入库土地中供应。
(三)科学编制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每年9月15日前,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不含吉利区,下同)将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及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城市区政府上报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情况,编制洛阳市城市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国土、财政、规划部门审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批准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储备计划分解下达各城市区政府,并核定所需征收、拆迁及补偿资金。各城市区政府负责完成入库前的征收、拆迁及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各城市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四)加快推进前期开发。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要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理。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前期整理项目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予以实施。
(五)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由市财政筹措支付。土地出让完成后,土地出让金扣除前期报批成本、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审定的征迁收储成本、七通一平费用及国家、省、市各项计提产生的净收益,由市财政根据各城市区工作组织完成情况,对净收益给予城市区15%-20%的分成。特殊情况下的收储费用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六)规范临时利用管理。储备土地未实施供地前,在不影响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可对库存的储备土地进行合理利用,能出租的出租、能耕种的耕种,切实有效发挥储备土地的集约节约功能。储备土地的管理可以采取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合理利用同时,要加强对储备土地的保护和临时使用的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和土地收益的流失。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土地储备工作委员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市领导任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等市直单位及各城市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洛阳市城市区土地储备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城乡规划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市)、吉利区要成立相应的土地储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安排落实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各项具体工作。
(二)明确土地储备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总体运作、项目策划、土地报批、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筹措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积极向上级申请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指导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对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涉及棚改项目的,协调市棚改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财政补贴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的土地提前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列入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及时出具规划技术要点;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城市区旧城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政策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市文物局负责储备土地出让前的文物勘探、发掘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审计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城市区政府负责确定本辖区年度拟收储用地的位置和数量,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建议,组织实施土地储备项目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棚改项目立项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做好土地储备资金保障。市、县(市)、吉利区要将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资金来源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其他财政资金以及从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土地储备资金等。
积极引导国有投资运营公司等资金以及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市县财政、审计、国土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国土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科技园区、城区产业集聚区仍按照原财政体制执行管理。
(四)建立土地储备会商制度。对于土地储备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资金、规划、项目审批、环评、文物勘探、配套建设等问题,市土地储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解决。
(五)加强储备工作督导考核。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建立土地储备工作督导考核机制,严格目标管理、严格跟踪问效、严格督导考核,确保土地储备工作有效运转和顺利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同时废止。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城市区不得另行签订与本意见不符的开发项目合同或协议。
各县(市)、吉利区可参照制定本辖区土地储备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洛阳市城市区土地储备工作委员会人员名单
2.洛阳市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细则
                             
 
 
                                2018年5月28日        
 
 
 
附件1
 
 
 
 
洛阳市城市区土地储备工作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  任:刘宛康  市长
副主任:吴孟铎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琰君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赵书政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建平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伊民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庆林  市财政局局长
董现章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张昭民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张玉琪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苗惠芳  市政府国资委主任 
马春强  市审计局局长
杨晓阳  市环保局局长
王玉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余  杰  市文物局局长
余培仕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新志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马运涛  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博文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周玉甫  涧西区区长
牛  刚  老城区区长
巴永山  瀍河区区长     
张玉杰  洛龙区区长
陈  功  伊滨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于  迎  龙门石窟园区管委会主任
冯红超  西工区常务副区长
马  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洛阳市城市区土地储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郭建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孟福祥、市财政局副局长熊文博、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姚军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洛阳市城市区土地储备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及《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城市区政府上报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情况,编制洛阳市城市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财政、规划部门审查,市城市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五条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六条  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增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土地征收报批,城市区政府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和拆迁。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和拆迁后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纳入土地储备。
(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批及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工作,城市区政府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涉及单位职工安置的由相关国资监管机构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完成补偿安置拆迁后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申请收储的,收购和补偿按下列程序办理:
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申请土地收储的,可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进行收购。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收购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登记,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八条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确认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收购土地的补偿最高每亩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重大或特殊项目收购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报经市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棚改项目的,由市住建委棚改部门和市财政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与补偿方案核算棚改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成本。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前期开发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城市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形成净地并完成前期开发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填写出库申请单,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对拟供应的土地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规划技术要点,市城乡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技术要点。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当以地块为单位建立储备土地的台帐与档案。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全市储备土地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建立洛阳市城市区储备土地出入库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洛阳市储备土地出入库工作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建立临时利用管护制度。储备土地管理可以采取自行管护和委托管护两种方式。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委托城市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或自然人管护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与储备土地受托方签订《委托管护合同》,受托方不得从事超越委托管护权限范围的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储备土地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财政部门安排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储备土地出让后,成交价款必须及时全额缴入国库,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拨付给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和城市区的资金,于2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积极引导政府投资(运营)公司等资金以及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文物、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洛阳市城市区,各县(市)、吉利区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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