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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洛阳市解决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解决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
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157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解决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27日        
 
关于解决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历史遗留
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妥善处理我市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该类问题土地出让办理程序,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范围
划拨土地上的房产(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房除外经首次或多次转让后,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所有人,申请补办房产对应土地出让手续的,作为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历史问题。主要包括: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现房产所有人共同申请,为现房产所有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
(二)通过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上房产处置获得房产的房产所有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因企业改制、注销或多次转让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而由现房产所有人一方单独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
(四)经法院裁决或拍卖获得划拨土地上房产的房产所有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
二、职责分工
国土、房管、规划、税务、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房管部门负责确定转让后房产的用途、面积;
(二)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不一致时,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土地的出让用途;
(三)财政部门负责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核收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并负责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
(四)税务部门负责确定征税种类和数额,核收税款及滞纳金;
(五)国土部门负责确定房产分摊土地面积,确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现房产所有人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现房产所有人需在申请中注明原因),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 房产对应土地的权属来源资料及宗地图;
3. 土地评估报告;
4.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征询意见和发布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征求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属于法院裁定或拍卖的,因该受让人已经将房产再次过户等原因法院不能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发函征求意见。
市国土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征询异议,公告期限7天。
(三)核算土地出让金
1. 土地出让金按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全额核算。如果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表明或经市政府批准,划拨土地权益价格应留归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可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另行向市政府申请。
2. 房产所有者所持房产证用途为住宅,且房管部门证明该套房产属于其家庭在洛阳市区唯一房产的,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房产90平方米以下部分对应土地出让金按照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额核算;房产超出90平方米部分对应土地出让金按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全额核算。
(四)上报市政府审批
经公告期满无异议,且申请人同意按本意见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研究制定编制出让方案,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办理土地出让和登记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申请人按照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本意见仅用于解决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历史遗留问题,有效期2年。今后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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