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效益,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根据“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和“要想多用地、必须用好地”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计划指标管理,切实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计划指标使用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项目引领。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下简称计划指标)向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倾斜,以优势项目引导指标配备,以指标配备导向促重点项目招商。计划指标不保障一般性项目用地,禁止保障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产业项目用地。
(二)坚持集中管理。实行全市计划指标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制度,打破平均分配、“撒胡椒面”保障格局。原则上,用于市中心城区的计划指标不超过上级下达总量的30%,用于保障县(市)、区域经济发展的指标不低于70%。
(三)坚持节约集约。严把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关,坚决核减不合理用地。对于用地规模大的项目,按照统一规划、预留空间、分期安排的原则,根据建设进度和投资强度,实行分期分批保障,上一期投资计划未落实到位、土地未用尽的项目,不得安排下期用地。
(四)坚持联审联批。实行市联审联批机构集体会审、筛选项目,提出计划指标配备方案,报市重大项目推进例会研究批准制度。未经筛选纳入用地保障“盘子”的项目,不予配备计划指标。
二、严格把握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类型和条件
市集中管理的计划指标,主要保障的项目类型:高成长性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项目,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当年省A类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或事关全局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属于产业集聚区项目的,符合主导产业定位要求;
(三)投资强度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
(四)已签订正式投资建设协议(合同);
(五)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单独选址项目已进行用地预审;
(七)用地报批资金已到位,征地补偿资金有保障;
(八)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和城乡规划要求。
三、建立重点项目审查和计划指标配备程序
(一)定期申报。每月10日前,各县(市)、区向市发改委申报需要配备计划指标的重点项目清单,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拟用地情况。
(二)筛选项目。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环保、规划、商务、工信、财政、监察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组成重点项目与配备计划指标联审联批机构,按照规定条件严格筛选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并全市排序,区分轻重缓急,逐一提出计划指标配备意见。
(三)研究审定。适时召开市重大项目推进例会,审定联审联批机构筛选的重点项目,研究确定计划指标配备意见,明确项目开工建设要求。
(四)下达指标。根据市重大项目推进例会研究确定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备通知书》形式,即刻下达计划指标,提出组卷报批项目用地具体要求。
(五)组卷报批。县(市)、区接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备通知书》后,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用地组卷上报工作,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否则收回配备的计划指标。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单独组卷”制度。使用市配备计划指标保障的重点项目用地,要单独组卷;符合申请使用省留计划指标保障的项目用地,要单独组卷。严禁“搭车”报批项目用地。
(二)加强计划指标使用调控。为防止圈地、囤地和闲置浪费土地,使市集中管理的计划指标保障更多的重点项目用地,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为单个重点项目配备的计划指标,控制在500亩以内。对于规划用地总规模超过500亩的重点项目,实行分期分批保障用地。对不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及时依法收回。
(三)积极争取使用省留计划。省留计划指标主要保障省级审批、核准的交通、水利、能源、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和其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以及对全省和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保障范围和有关要求,加强项目谋划,超前安排运作,加快组卷报批。
(四)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除省、市保障的重点项目用地外,其他各类项目用地,由各县(市)、区通过调整批而未征土地区位、挖潜盘活城镇低效利用土地,以及增减挂钩、人地挂钩等予以保障。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目标,结合各县(市)、区实际,下达盘活挖潜任务,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未完成存量盘活挖潜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