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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切实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效益,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根据“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和“要想多用地、必须用好地”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计划指标管理,切实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计划指标使用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项目引领。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下简称计划指标)向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倾斜,以优势项目引导指标配备,以指标配备导向促重点项目招商。计划指标不保障一般性项目用地,禁止保障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产业项目用地。
  (二)坚持集中管理。实行全市计划指标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制度,打破平均分配、“撒胡椒面”保障格局。原则上,用于市中心城区的计划指标不超过上级下达总量的30%,用于保障县(市)、区域经济发展的指标不低于70%。
  (三)坚持节约集约。严把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关,坚决核减不合理用地。对于用地规模大的项目,按照统一规划、预留空间、分期安排的原则,根据建设进度和投资强度,实行分期分批保障,上一期投资计划未落实到位、土地未用尽的项目,不得安排下期用地。
  (四)坚持联审联批。实行市联审联批机构集体会审、筛选项目,提出计划指标配备方案,报市重大项目推进例会研究批准制度。未经筛选纳入用地保障“盘子”的项目,不予配备计划指标。
  二、严格把握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类型和条件
  市集中管理的计划指标,主要保障的项目类型:高成长性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项目,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当年省A类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或事关全局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属于产业集聚区项目的,符合主导产业定位要求;
  (三)投资强度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
  (四)已签订正式投资建设协议(合同);
  (五)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单独选址项目已进行用地预审;
  (七)用地报批资金已到位,征地补偿资金有保障;
  (八)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和城乡规划要求。
  三、建立重点项目审查和计划指标配备程序
  (一)定期申报。每月10日前,各县(市)、区向市发改委申报需要配备计划指标的重点项目清单,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拟用地情况。
  (二)筛选项目。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环保、规划、商务、工信、财政、监察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组成重点项目与配备计划指标联审联批机构,按照规定条件严格筛选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并全市排序,区分轻重缓急,逐一提出计划指标配备意见。
  (三)研究审定。适时召开市重大项目推进例会,审定联审联批机构筛选的重点项目,研究确定计划指标配备意见,明确项目开工建设要求。
  (四)下达指标。根据市重大项目推进例会研究确定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备通知书》形式,即刻下达计划指标,提出组卷报批项目用地具体要求。
  (五)组卷报批。县(市)、区接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备通知书》后,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用地组卷上报工作,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否则收回配备的计划指标。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单独组卷”制度。使用市配备计划指标保障的重点项目用地,要单独组卷;符合申请使用省留计划指标保障的项目用地,要单独组卷。严禁“搭车”报批项目用地。
  (二)加强计划指标使用调控。为防止圈地、囤地和闲置浪费土地,使市集中管理的计划指标保障更多的重点项目用地,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为单个重点项目配备的计划指标,控制在500亩以内。对于规划用地总规模超过500亩的重点项目,实行分期分批保障用地。对不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及时依法收回。
  (三)积极争取使用省留计划。省留计划指标主要保障省级审批、核准的交通、水利、能源、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和其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以及对全省和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保障范围和有关要求,加强项目谋划,超前安排运作,加快组卷报批。
  (四)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除省、市保障的重点项目用地外,其他各类项目用地,由各县(市)、区通过调整批而未征土地区位、挖潜盘活城镇低效利用土地,以及增减挂钩、人地挂钩等予以保障。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目标,结合各县(市)、区实际,下达盘活挖潜任务,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未完成存量盘活挖潜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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