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
指标收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级扶贫改革试验区扶贫开发、转型发展,更好地发挥助力精准扶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宿迁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转让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国土资发〔2016〕23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资金(以下简称收益资金),是指我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转让价款及其利息收入。
第三条 收益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筹使用原则。以县、区为单位,用于农民搬迁补偿、土地整治及涉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专款专用原则。收益资金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创新使用原则。设立“扶贫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逐步探索混合所有制基金运营模式,壮大基金规模,实现扶贫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收益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民搬迁补偿。包括宅基地补偿、青苗补偿、房屋搬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二)土地整治支出。对增减挂钩地区腾出的建设用地以及周边连片农用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以达到高标准农田的要求。
(三)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包括涉农配套设施,新建集中居住区的水、电、路、通讯、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村级道路、村级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出。
(四)改善村级生态环境支出。包括村级的河道治理、污水管网建设、土壤治理、村庄环境治理等支出。
(五)精准扶贫支出。重点用于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以下相关保障支出: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2.基本医保个人缴费补贴;
3.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支出;
4.种植业(水稻、小麦)农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5.特困户基本住房保障困难补贴;
6.因贫失学学生返学、就学基本生活费补贴;
7.基本生活用水费用补贴;
8.基本生活用电费用补贴。
(六)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对到市中心城区和县城买房的搬迁农民发放购房补贴。
(七)注入“扶贫产业发展基金”。
(八)其他符合收益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五条 县、区设立“扶贫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规模原则不低于节余指标净收益的10%(节余指标净收益按收益资金扣除农民搬迁补偿、土地整治支出后的余额计算)。
第六条 基金按份额量化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份额按照重点经济薄弱村每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省定经济薄弱村省补资金的不重复享受)划分。基金份额由县区每半年确定一次。
第七条 基金以县、区为单位,设立扶贫产业发展基金公司,统一开展资本运作,具体运作方式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八条 县、区财政对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乡镇要专账核算收益资金收支,保证收益资金安全、封闭运行。
第九条 收益资金管理流程
(一)资金汇缴。指标交易确认后,各县、区按照协议约定,直接将指标交易所取得的价款缴入各县、区财政。
(二)资金管理。县、区财政应按规定将收到的资金缴入同级国库。
(三)资金使用。资金在支出时,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代码:21208)。各乡镇申请农民搬迁补偿、农村土地整治、涉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支出时,应提交相关材料,经县、区国土资源局、农工办(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拨付。
第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转让计划,会同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工办(扶贫办)等部门,牵头编制收益资金年度预算,每年组织对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县、区财政将收益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严禁用于化解以前债务;严禁用于抵顶以前的工程欠款;严禁将收益资金用于抵(质)押;严禁用于工作人员经费(含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公用经费和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等支出;严禁用于其他各种与收益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收益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已使用收益资金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按本办法进行规范;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收益资金各项支出及补贴标准、扶贫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标准及兑付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宿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资金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