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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
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2013〕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奋斗目标,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保障需求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五年总建设规模达到1650万平方米,其中: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下同]达到129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2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000万平方米),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七区(县、市)达到360万平方米。力争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创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
  1.科学评估,按需建设。根据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拆迁安置户的实际住房需求,结合我市财力状况、人口结构比率,科学、合理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困难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切实履行住房保障责任,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同时,积极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3.保障基本,强化配套。坚持从市情出发,按照“小户型、齐功能”的要求,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完善基本居住功能,强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方便群众生活。
  4.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准入、退出机制,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住房保障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完善供应结构,加快推进保障方式并轨与衔接。我市住房保障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政策支持性住房。其中,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政策性支持性住房可通过拆迁安置、非成套房改造、房屋修缮、市政设施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等方式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结合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应结构。将现有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统一建设、并轨管理,准入、退出和租金标准仍按现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进一步加强各类保障方式的衔接,对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保障方式的受保障家庭,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经济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相应保障。
  2.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含已入住、轮候配租),在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前必须填写个人具结书,承诺不同时享受多种保障性住房政策。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前,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前,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
  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但处于轮候期间的家庭,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须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注销手续。
  (二)积极探索创新,努力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有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已全部满足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下(2011年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区、县(市),可不再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十二五”期间逐渐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加快实现住房保障方式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积极探索采取发放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租赁贴息及货币安置等方式,帮助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购、配租条件的对象及拆迁安置户通过市场化购房、租房途径解决住房困难,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效供应。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原则,进一步探索保障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市场化机制,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解决各类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可持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市实施住房保障的重要形式,面向存在住房困难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创业人员和在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要加大政府投资力度,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以及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积极推行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监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以40平方米为主,并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高层、小高层可按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控制;集体宿舍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套公建用房总面积不超过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资金平衡。
  (二)适度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下(2011年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要优先选择开发经验丰富、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高层、小高层建筑面积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仍按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配建标准执行)。
  (三)继续推进拆迁安置房建设。拆迁安置房是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安置在城区改造、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被征收(拆迁)的城市居民和农转非居民。按照“市统筹、区实施、部门配合”的运作体制,做好全市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工作。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中要积极引进有品牌、有实力、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房产开发企业实施项目代建。
  (四)积极做好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通过非成套房改造、房屋修缮、市政设施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等方式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
  四、进一步落实各项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
  (一)强化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年度建设与销售计划管理。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改、建设、国土资源、住保房管等主管部门,科学编制市及区、县(市)住房保障规划,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空间布局、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规划内容,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较为齐全的区域,并与土地供应计划做好衔接。各级住保房管部门要在对辖区范围内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需求情况作全面调查摸底并有效预测的基础上,科学编制住房保障年度需求计划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年度销售计划。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及区、县(市)住房保障年度需求计划,合理编制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具体落实到相应的地块和项目。
  (二)确保及时供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计划,并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将储备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转而未供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未完成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列入下一年度市及区、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按照年度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在主城区年度商品住宅出让用地和商业住宅混合用地的住宅供地总量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可采取“按宗配建”或“独立选址集中配建”等方式。
  (三)确保资金充足。
  1.财政性资金足额到位。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筹措情况和建设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规模,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发改、建设和财政等主管部门要依托有关政策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含)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含)以上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并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2.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尽快研究成立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切实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市级融资平台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级发债主管部门要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3.加强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商业原则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市级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积极争取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试点范围,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政策,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拆迁安置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拆迁安置房项目涉及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减免的政策执行期限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优化项目前期审批。以“精简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完善服务”为原则,在现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审批服务,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参照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管理,统一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并享受重点工程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各审批职能部门应确定专门的联系人,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进件前,通过联合踏勘、专业指导、答疑解难等方式提前介入,做好项目审批进件前的各项服务工作。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各审批职能部门应对原行政审批和许可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承诺时限等进行梳理,优化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流程,坚持行政服务并联审批及“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合法、合规性的监督,确保工程审批工作材料齐全、手续到位、质量可靠。
  (六)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审批工作,依托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急、难问题和“瓶颈”问题。联席会议采取总协调会议和现场专题会议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五、进一步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要求,合理安排规划布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交、医院、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等配套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空间利用科学,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租赁性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同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合理控制成本,做到经济适用。
  (二)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应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住房建设质量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凡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均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铭牌,接受社会监督。市和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都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工程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配套同步,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先行建设、提前竣工”的原则,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其中,市政交通道路和公用管网配套应当纳入各专项规划,确保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协调、衔接,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选址和计划审批阶段提前介入、统筹安排。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和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要制定标准化服务流程,提供最优办事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教育、商业、社区服务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充分采用集约化布局;相应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必须在大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首批住房竣工前交付使用。探索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配套设施建设考核体系,确保综合配套设施工程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同步交付。
  (四)择优遴选参建单位。进一步优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单位准入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企业等参建单位专项名录,以合理的利润吸引品牌优、实力强、信用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各方建设单位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建设、工商、银监、司法等多部门信息互通、联动监管机制,实现对参建单位建设、管理等主体行为的全面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五)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逐步推广住宅产业化。为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品质、加快项目推进、节约资源、降低污染,以点带面推进我市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住宅建设质量的全面提升,适时在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工作,并逐步予以推广,切实体现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大、建设快、质量优”的发展特征。
  (六)建立健全阳光建设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单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积极、有序推进“以民主促民生”和“阳光建设”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在项目开工前办好“议事厅”,在项目建设中当好“监督员”,在交付使用前把好“验收关”,在交付使用后当好“服务员”;全面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及时将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开竣工完成情况及项目详细信息、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公告公示、进度通报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各建设主体按要求做好项目现场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收入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轮候、复核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多部门横向联系及区级民政部门、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城乡建设、民政、公安、金融、住房公积金、人力社保、工商、税务和社区等单位信息共享平台,做到数据及时更新、实时共享。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格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开展保障性住房的租售工作,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登记、摇号销售,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实行公证管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使用要求和双方责任义务。
  (三)规范调拨分配。主城区拆迁安置房应按照“谁拆迁、谁安置”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拨,并专项用于房屋征收(拆迁)安置,不得擅自销售或挪作他用。各征收(拆迁)主体自行建设拆迁安置房的,由其按征收(拆迁)有关政策实施房源安置;未自行建设拆迁安置房的,应根据征收(拆迁)项目的户数、面积情况向市、区政府(管委会)申请房源调拨。市政府对市本级组织建设的用于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征收(拆迁)的安置房源实施调拨,主城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建设责任主体对其组织建设的用于本辖区项目征收(拆迁)的安置房源实施调拨。安置房使用单位在安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并及时将安置情况报各级房屋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备案。主城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建设责任主体完成安置任务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纳入全市统筹调拨。合理利用闲置资源,主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完成相应保障任务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全市统一调拨使用,并可根据需求报市政府同意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类保障房内转变类别;萧山区、余杭区以及五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加强日常管理。以信息化、市场化、专业化手段推动建立保障性住房智能化日常管理模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业务流程,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涵盖房源管理、租户管理、配租管理、租金管理、维修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的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规范管理、实时管理和动态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模式,积极吸纳素质高、责任心强、热心公益的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充分发挥住户自我管理积极性,搭建优良服务平台,建立住房保障机构、物业服务机构和社区基层组织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在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在其他项目小区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其物业管理和服务纳入所在项目小区统一管理。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性住房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住房;使用人拒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保障机构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五)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承租住房;逾期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享受租金补助的,应立即停止补助。对骗取保障、恶意欠租、所租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住房保障机构要切实承担住房保障准入审核职责,严格责任追究。推行租金“先收后补”、“租补分离”运作方式和“门禁系统”等智能化管理手段,为及时退出创造条件。由于生活条件改善,收入标准已经超出所申请保障方式收入要求的,可申请调整保障方式。原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可以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腾退廉租住房后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项目前期准备、建设资金落实、土地供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要根据住房保障工作实际需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和租售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确保各项住房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建立建管机构,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区的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保房管等部门,根据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需求计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住保房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科学调查住房保障度,提出住房保障需求和保障性住房套型指标,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租售和资产运营及政策支持性住房相关综合管理工作。各级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发改、物价、税务、工商、公安、城管、消防、人力社保、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三)落实考核问责机制。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建委和市住保房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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