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精神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2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均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
安庆市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doc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