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 第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土地报批及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等。综合考虑确定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为:市开发区、东部新城区、大桥开发区范围内为60万元/亩;北部新城区、西部新城区范围内为50万元/亩;其他地区为40万元/亩。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纳入供地方案一并报市政府批准,上缴市财政。
三、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义务制教育中小学、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执行最低价款标准。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