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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七次主任会议决定,为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现就调整《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12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标准
综合考虑确定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调整为三个等级区等,即一等地区为100万元/亩;二等地区为80万元/亩;三等地区为60万元/亩。
二、关于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范围
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新一轮安庆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宜政办秘﹝2012﹞15号)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等级地区(详见《安庆市综合用地级别图》),

即一等地区为综合用地级别范围中的1-4级(含东部新城五级);二等地区为综合用地级别范围中的5-6级(不含东部新城五级);三等地区为综合用地级别覆盖范围外所有乡镇。
三、关于不执行最低价款标准的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可不执行最低价款标准,但须缴纳土地取得成本费用(征收、拆迁、报批等费用)。具体建设项目有四类:
第一类为公共管理类建设用地,指市、区政府直接投资的义务教育中小学设施用地;
第二类为基础设施类建设用地,指政府性投资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第三类为公共服务类建设用地,指政府性投资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第四类为民生工程类建设用地,指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大建设的拆迁还建房、公租房、廉租房)和社会福利设施(敬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其他不执行最低划拨价的建设项目用地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已批未办理划拨供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仍按原政策执行,此后办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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