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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化厂房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推进土地“三项清理”工作,科学处置和盘活闲置、低效土地,依据《国土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国土资〔2012〕10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自建标准化厂房,制定本意见。
一、范围界定
本意见标准化厂房是指市城区开发园区范围内,土地“三项清理”中认定为闲置或低效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通用标准、行业要求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建设的标准化厂房。
二、建设要求
(一)规划布局

标准化厂房重点实施范围为市城区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规划设计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开发园区主导产业相衔接。
(二)建设标准
1.标准化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
2.建设标准化厂房项目容积率不低于2.0,因机场净空限高要求无法达到2.0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规委会批准。
3.标准化厂房建筑密度应大于35%,同时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规定。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4.标准化厂房项目可按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含宗地内已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严禁在标准化厂房项目规划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新建的标准化厂房鼓励建设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站,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灯具,严禁在标准化厂房区域内建设燃煤锅炉。
三、企业入驻要求
(一)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须经所在区政府、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审核。
(二)入驻企业应为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产业定位等有关规定。
各区重点引导产业分别是:
市经开区:机械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现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
市高新区:化工产业链延伸、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
迎江区:轻工纺织、机械装备、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
大观区:精细化工、材料加工、机械加工、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
宜秀区:食品加工、轻工纺织、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
(三)不得改变土地和规划明确的工业用途。
(四)符合所在开发园区管委会产业定位等方面相关规定,且入驻企业年税收不低于3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鼓励政策
(一)建设标准化厂房鼓励政策
1.鼓励土地“三项清理”中认定为闲置或低效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通用标准、行业要求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签订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按期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建设要求的,免于处罚。
2. 标准化厂房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一律按市政府有关免收安庆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政策执行,并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土地使用权人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入住企业年税收达到35元/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给予3年应缴土地使用税等额补助。
4.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入驻率达到80%的且年税收达到35元/平方米的,经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审定确认后土地使用权人可享受当期市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二)标准化厂房出租出售政策
1.多层标准化厂房应当采取先出租后出售方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后,经考核,符合产值、税收等入驻要求的,经所属园区管委会核准,方可出售给入驻企业。
2.除公共服务用房以外可以按自然层数或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产权分割。对出售给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的,提倡单宗为横向整层,竖向整单元。
3. 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拟定标准化厂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明确买受人抵押融资、出租出售程序及违约责任。
(三)标准化厂房购买租赁政策
1.购买政策。对达到本意见入驻要求的工业企业,购置标准化厂房的,给予购房款5%一次性补助,5年内转卖者需补交所享受的补助款。
2.租赁政策。对达到本意见入驻要求的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满一年起,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助,可连续补三年,最高不超过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租赁的标准化厂房企业不得再对外转租。
3.鼓励为入驻企业融资担保。鼓励担保公司对租用、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其担保的小额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不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可按照1%的年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进行补贴。
 五、建设审批程序
(一)首先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书面申报,须提供标准化厂房开发建设方案,合理确定标准化厂房的总体布局、层数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的建设标准化厂房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局窗口,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国土局牵头,组织规划、环保、经济信息化、建设等相关部门并联审批后提交市规委会、市土委会审定。
市规划部门根据标准化厂房总体布局和产业定位,合理确定标准化厂房行业性质、标准及有关技术指标,提供建筑密度、容积率、配套服务设施、车位等标准化厂房规划设计条件。
(三)市土委会审批后,由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容积率、建设工期等条件。
(四)出让补充合同签订后,企业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标准化厂房建设。
(五)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投入使用。
六、其他
(一)各区政府,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土地使
用权人自建标准化厂房的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会同市国土、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税收等相关指标进行认定、审核。
(二)申请享受标准化厂房鼓励性政策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入驻企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按实施阶段动态申报,由市经信委会同园区管委会、国土、税务、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三)本意见规定所需的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体制比例承担。
(四)土地“三项清理”中符合建设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未申报建设标准化厂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置到位。
(五)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由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各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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