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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

安庆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安庆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

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洞庭湖被侵占、秦岭违规建别墅、祁连山生态环境遭破坏等事件的教训,坚持“以案为鉴”,切实做好我市类似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湖泊非法矮围和各类生态环境功能区和敏感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专项排查整治,发现问题,抓早抓小,严防成势,加大力度,动真碰硬。

二、排查范围

排查范围为全市生态空间,重点排查:

(一)湖泊。全市范围内常年水域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湖泊,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

(二)河道。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道。

(三)各类自然保护地。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

(四)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三、排查内容

以上生态空间的各类经济活动和建设活动。

(一)湖泊。矮围、网围、围湖造地、侵占湖泊、非法采砂等。

(二)河道。非法占用河道、行洪通道,影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设施,非法采砂等。

(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发建设活动,重点是开矿、开垦、挖沙、砍伐、生产型企业、房地产、码头、水(风)电等。

(四)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重点是房地产项目和工业类项目。

四、责任分工

(一)排查分工。

成立安庆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总协调,市环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重点问题纳入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环保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排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排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的排查工作;市农委牵头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业部门负责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排查工作;市水利局牵头负责湖泊、河道的排查工作;市林业局牵头负责森林公园、林业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的排查工作;市旅游局协助做好以上涉及旅游景区的排查工作。

(二)整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各地人民政府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做好整治工作。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等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整治标准,指导各地人民政府做好各类问题的整改。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移交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利益链和保护伞;市纪委监委负责严查背后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实施追责问责。

五、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18年10月23日前,各地对属地内的湖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逐一自查,对查出的各类违法经济活动和建设活动建立问题清单。

(二)制定整治方案。根据省环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整治标准。各地坚持立行立改,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能第一时间解决的,马上整改、立竿见影;一时难以解决的,对照整治标准,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整改方案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审定后,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市环委会办公室,以市环委会和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实施。整治工作原则上2018年12月前结束。

(三)全面整治。各地严格按照整治方案,集中力量,强力推进整改工作。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完成一处、销号一处。对完成整改的问题,加强后督查,确保整改彻底、不反弹。

六、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快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

(二)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坚持投入同生态治理任务相匹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

(三)严格责任落实。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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