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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城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20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县城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召 集 人:范先汉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召集人:吴唐应  市政府副秘书长
组成人员:王颖迪  市委文明办主任
李晨婕  市发改委副主任
周  泉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宏平  市科技局副局长
黄金竹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征兵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思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  雄  市国土局副局长
 
潘  静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北安  市建委副主任
雍建军  市交通局副局长
周应虎  市水利局副局长
孙叔全  市林业局调研员
潘洪喜  市工商局副局长
方  玲  市文广新局纪委书记
欧阳海  市卫生局副局长
唐厚明  市规划局副局长
夏  雷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华从强  市房地产局副局长
何林生  市体育局副局长
葛  强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
汪帮明  市园林局副局长
杨积明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程万友  桐城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世海  怀宁县政府副县长
吴  峰  枞阳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曹立全  潜山县政府副县长
江春生  岳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张时民  太湖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董开宝  望江县政府副县长
胡海生  宿松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尚  可  迎江区政府副区长
洪源源  大观区政府副区长
胡  骏  宜秀区政府副区长
王战文  市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文胜  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唐厚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县城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附件
 
县城规划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委文明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
1.提高文明素质。以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文明县城创建为抓手,大力开展市民法制宣传、素质教育活动。广泛发动市民讨论制订《文明公约》,加强自我教育和管理,引导广大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建立新市民培养机制。
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2.强化市政设施建设。完善县城机动车、非机动车及人行路网结构,加快实施城区危旧桥梁安全加固、老旧电力设施、地下管网综合改造。大力推进排水(雨水)防涝设施建设,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雨水)防涝工程体系。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加大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力度,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县县具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完善公共供水设施,提高水质检测能力,推进备用水源建设,保障县城供水安全。推广使用天然气,提高燃气覆盖率和供应保障能力。
3.精致施工。坚持“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通过招标优选施工、监理队伍,科学组织施工,做到一草一木精心挑选、一砖一瓦精心施工。坚持样板引路,着力解决质量通病,加强房屋建筑综合验收,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打造一批精品工程。
4.精细管理。依法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全过程监管。推行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强化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控制。坚持“公开高效”原则,创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推进立项、规划、设计、招标、投资、建设等事权分开,推行“交钥匙”工程。实施征地拆迁、沿途管线建设以及工程外围相关单位协同管理。
三、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
5.实施洁净工程。重点整治老旧小区、小街巷、农贸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及主次干道、河道、铁路等沿线的环境卫生,解决积存垃圾、卫生死角、白色污染、扬尘噪声、黑臭异味等问题。重点区域实行全天候保洁,严格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落实责任,加强检查,保持环境清洁。加大水冲式公厕建设和旱厕改水厕力度,公厕免费对外开放。推进生活垃圾收运密闭化,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机械化。
6.整治市容市貌。制定沿街建筑立面改造规划,对临街陈旧、污损、凌乱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整体修缮、清洗、整治。有序推进管线入地工程,有条件的县城实施强电线路入地,主次干道弱电线路全部入地。整治户外广告牌匾,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清除各类小广告。
7.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打击违法建设。对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全面清查,严禁未批先建,依法拆除城区乱搭乱建、超期临建等违法建筑,各类新建和保留建筑全部达到依法合规要求。在依法整治的同时,坚持疏堵结合、疏导在先,开展风险评估与防范,强化沟通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8.整治经营秩序。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巷规范”的要求,加强摊点管理,引导商户守法经营、规范经营。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合理规划早餐网点、菜市场及其他临时市场,加快各类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建设步伐,引摊入市,还路于民。加强摊点保洁管理,确保摊收场清。
9.管理专业化。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放开市政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等作业市场,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10.管理数字化。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搭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科学划分管理网格单元,落实网格管理人员,提高问题处置效率,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反馈。
11.管理扁平化。强化责任落实,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的原则,面向基层下沉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任务,减少工作环节。围绕提质提效,明确管理作业内容、规程,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考核标准、考核制度、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城市管理从突击式转向常态化。
四、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12.构建一套完善的规划体系。各县按照《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以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等法定规划为主体,构建完善的规划体系。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对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和评估。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推广单元化规划管理方法,推进县城近期发展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开展道路、供水、排水、环卫、绿地、水系等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鼓励各县编制生态网络、风貌特色等专项规划。
13.形成一套科学的决策机制。充分尊重专家和公众意见,健全县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应经专家评估,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询问,逐步实行票决制。探索建立政府规划顾问制度。强化规划公示制度,实行“阳光规划”,每个县都要建立规划展示馆。加强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每个县城都要建立规划数字信息平台。
14.建立一套严格的实施制度。强化“规划即法”意识,依法实施规划,严格履行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县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要依据法定规划有序进行。容积率、建筑红线等规划强制性内容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需履行法定程序,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规划。严厉查处随意变更规划行为,将县城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
15.精心设计。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绿色”的原则,结合地域自然文化禀赋特征,开展县城总体风貌特色设计,体现适宜的空间形态、体量尺度、色彩风格和环境景观。做好县城出入口、主干道、城市中心、城市新区等重要区域、地段设计,抓好单体建筑和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创造一批彰显特色、独具魅力的优秀作品。
五、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局:
16.强化市政设施建设。以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为抓手,改造提升老城区。
六、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17.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大力推进社会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配套建设与新型城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大力实施农贸中心、商业中心、文体中心等改造升级为抓手,积极发展片区单元生活综合服务体,方便居民就近购物、就医、健身、娱乐等,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加强县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基本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七、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
18.提升园林绿化水平。以乡土树种为主,乔、灌、花、草结合,形成大绿量、多层次、立体化的绿化景观。重点强化道路沿线、县城出入口、城市公园、休闲广场、主要节点、河道水系的园林绿地建设和景观营造,按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实施道路绿化。积极开展园林县城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全民植树绿化活动,推进拆违建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增加县城整体绿量,提升绿化品质。每个县城至少建成1个具有一定规模、功能完善的综合性公园。
19.加快绿道建设。充分利用山体、水系、森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结合现有交通体系、园林绿地系统和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具有绿色出行、休闲健身、观光旅游、文化体验、生态保育功能的绿道。合理设置绿道综合服务设施及绿道标识系统。
八、市建委(名城办)、市文广新局:
20.提高文化品位。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街区、传统建筑、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和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徽派建筑等不同地区建筑特色的保护与传承,各县至少建成1个特色街区。开展城市标志、风貌建筑、城市雕塑等有形文化建设,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九、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
21.整治交通秩序。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规范交通标志标线,加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综合整治,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合理划定道路停车区域及泊位标线,加大管控力度,严厉查处违规占道、逆向停车、占用盲道等行为,切实解决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各县(市)、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对口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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