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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

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蚌政〔2013〕38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
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要求和有关规定,《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五河县城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固镇县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批准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新标准进行公告、补偿。本通知下发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公告征地但未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区划调整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行政区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市辖区Ⅲ类地区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市辖区标准执行。
三、妥善解决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矛盾纠纷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开展好新标准实施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各级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水平和能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积极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严格执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妥善解决好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2.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3.五河县城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4.固镇县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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