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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

蚌埠市深入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深入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蚌埠市深入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订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处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效遏制乱占滥用土地、破坏耕地违法用地行为,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落实问责制度,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领导全市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市国土部门配合市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等工作负总责。

  三、各县(区)必须将辖区内年度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严格控制在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15%以内;对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或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虽未超过15%,但违法用地现象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依照《处分办法》规定,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依法问责。

  四、各县(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凡被问责区域,市政府冻结对该区域的土地供应审批,经整改验收后再予解除。

  六、乡镇(街道)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县(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失职渎职、非法批地行为的;

  (二)管理监督不到位、对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制止不力的;

  (三)被国家、省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发生部、省挂牌重点督办案件的。

  七、对辖区内村干部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带头违法用地和建设违章建筑的,要追究该行政村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和村委会主任的责任,视情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因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落实不到位被问责的单位不得参与当年度评先评优。

  九、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动态巡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区国土部门负责在本辖区组建三级动态巡查网络,并负责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部门。

  十、在全市建立国土资源执法联动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打击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处分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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