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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

蚌埠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10〕74号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蚌埠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蚌埠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蚌埠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4月)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好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10〕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属地登记,各司其责,分步实施。市政府成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各级均应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县区组织、部门指导、专家参与、乡村办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辖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确权和登记发证。各县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各县人民政府确权和登记发证。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共同完成我市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主要任务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10年6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市实际,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暂发放到村民委员会;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二)201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2010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四、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八)《土地登记办法》;

  (九)《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蚌埠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十)其他相关政策。

  五、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4月)

  1.政策制定。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政策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2.资料准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印刷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表格、簿册,收集、梳理原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资料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3.业务培训。市辖区的业务培训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各区政府指派专人参加,每个乡(镇)参加培训及投入工作的人员不少于30人,每个行政村投入人员应不少于3人。各县的业务培训,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4月)

  1.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通告。通告应明确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期限、受理地点及申请人应提交的登记资料等主要内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好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报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试点工作阶段(2010年4月至5月)

  市辖各区至少选择1个较为典型的行政村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各县应选择2个以上村级基层组织基础工作较好的行政村进行试点。

  试点过程中,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成功经验。

  (四)确权发证阶段(2010年5月至12月)

  在总结试点阶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工作可采取先易后难、有所侧重、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县、区政府要专题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保护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工作流程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登记申请。市辖区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由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确权登记发证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市辖各县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由各县人民政府依程序批准。

  (二)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土地权利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三)权属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交的权属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并在土地权利人所在地对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注册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五)发放或更换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发放给土地权利人。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领导。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今、明两年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基层国土所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认真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保障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保障经费,县、区财政各自承担相应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地籍调查、证书表格以及抽调人员工资补助等,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依法依规。各地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中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面积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严明纪律。各级工作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徇私舞弊。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发证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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