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5601075665

热门TAG标签:

鹤岗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5〕32号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
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
10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保证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
期完成,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

  一、认真做好村庄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工作
  村庄地籍调查成果是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国土部门要抓紧完成村庄地籍
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在做好村庄地籍调查各项收尾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市、县级地籍调查
成果检查。6月底前,在县、乡(镇)完成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对所辖
县、乡(镇)的检查验收,并按照省《村庄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做
好迎接7月
份省级抽检准备工作。

  二、多措并举,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我市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历时多年,调查、核查阶段现已基本结束,宅基地和集体建
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登记发证质量,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奠定农村
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下步的工作重点是: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由市国土资源

牵头指导,绥、萝两县、红旗镇、新华镇、蔬园乡、东方红乡政府组织实施,抽调土地、乡
(镇)村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人员参与审核。具体分工为:土地权利人资格认定审核由
权利人所在村委会和乡镇户籍人员负责。具体审核土地权利人是否为本集体组织成员,权利
人家庭成员变化情况等项内容;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由乡(镇)国土所审核认定,具体审核是
否领取土地证,是否发生转让,继承或赠与,有无证明材料等;农房及建筑附着物权属审核
认定由乡(镇)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具体审核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属来源,建筑结构、
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面积变化等情况;地籍调查成果规范审核由乡(镇)国土
所地籍人员负责审核,具体审核地籍调查表填写是否规范,界址调查是否准确,宗地草图汇
制及面积准确与否等情况。审核工作以村为单位,审核结果按合格、不合格分类统计,审核
结果公示30天后,公示无异议的,国土部门履行确权登记发证程序。

  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
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土资发〔2011〕60号、178号及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积极探索,勇
于突破,尽快出台或完善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应坚持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在权属审核和纠纷处理工作中
,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乡(镇)村要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并注重保护农
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应增加或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要充分发挥各级乡(镇)党委、政府的组织、协调和保障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负
责,与同级财政、住建、农业、林业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
证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进行。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年5月15日至5月30日)。

  乡(镇)政府成立组织机构,做好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同时市国土局征求各部门
意见,特别是征求各乡(镇)、村两级政府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的办法和制定
指导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底)

  以各乡(镇)政府为主,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4个核查工作组,集中审核各类土地登
记资料,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国土部门按土地登记程序做到应发尽发。

  (三)总结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30日)

  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加强此项工作
领导,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制定工作计划,抽调专人,倒排时间。将2012年市政
府《关于鹤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12〕6号)
中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确保本辖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领导
小组调整如下:

  组  长:梁成军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刘德诚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屈广臣  市政府党组成员、东山区政府区长
          李  政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
          韩秀琴  绥滨县县长
          孙连昌  萝北县县长
          陈  刚  兴安区政府区长
          吴  川  市民政局局长
          张忠海  市法制办主任
          李成伟  市林业局局长
          孟祥全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姚  云  市财政局局长
          唐淑芬  市法院专职审查委员会委员
          鹿英武  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孟祥
全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伟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组成,办公
室承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本项工作由国土部门牵头,公安、财政、住房、城乡规划、民政、法制、信访等部门及
各乡(镇)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国土部门负责制定登记发证流程、标准、要件和技术标准等,建立以各乡(镇)政府为
主,其它单位配合为辅的工作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单位之间协调沟通工作。

   (三)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督体系

   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分别到各乡(镇)政府指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检查,
同时,由各乡镇国土所做为此次工作的联络员、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到承上启下
。作业单位提供技术支承,提供技术保障;调查完成后的资料送交所属国土所,工作人员对
申请人提交的权源资料进行100%审查,国土所所长和乡(镇)抽调的人员对权源资料按照5
0%比例抽样审核,市国土资源局按照25%比例抽样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反馈
给作业单位,及时整改。审查后的调查成果最终报市领导小组审核。

  (四)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组织力量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
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
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查清土地使用情况,出台相关政策,对申
请人提交资料审核把握不准的问题,要认真组织开展调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共同
研究解决。

  1.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
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的,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

  2.对于没有地上附着物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房屋建设历史使用情况和现
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城乡建设局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
属于合法的,确定地上附着物权属来源证明。

  3.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
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4.对于没有地上附着物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房屋建设历史使用情
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建设局审核,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5.对于农民身份的认定。由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文件,村委会出具相关说明,报乡
镇政府审核。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http://www.yuanbocq.com/hegang/20190110/4807.html
友情链接: 拆迁律师 刑事律师 拆迁补偿标准

Copyright © 2014-2018 yuanbocq.com.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98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