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5〕36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
鹤岗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
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鹤岗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
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中介服务,理顺行业主管部门与中介组织机构的关系,提
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
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在前阶段调查摸底、自
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集中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及相关中介组织机构工作
,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原则
,以培育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为核心内容,充分肯定中介机构作
为市场要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存在的竞争
不充分、流程不规范、标准不公开、服务不便捷等影响到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问题,通过突
出重点、集中清理、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明确界定中介机构的职能,逐步建立行政审批前
置中介机构经营规范诚信、服务高效透明、监管配套完善的新模式,防止行政职能商业化,
更好地发挥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积极作用
。
二、实施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工作实施范围是为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开展审批
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
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
、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此外,根据我市实际,将
银行业信贷业务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担保等中介服务及相关中介机构纳入到本次集中清理整
顿范围。
三、坚持原则
——坚持严格规范与促进发展相结合,严格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和收费行为,营造中介
服务机构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
——坚持强化监管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建立完善协同配合、运
转高效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机制;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突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把行业监管落实
到位,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统筹推进中介性质事业单位转型改制。
四、工作内容
(一)清理审核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执业规范和服务依据。
1.清理审核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和服务事项。(1)检查中介机构证照是否齐全、有
效
,是否存在有证无照、有照无证等问题;实际使用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经营状况与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记载的是否一致,有无出租、出借、转让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2
)
执业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职称,是否取得必备的执业资格证书,是否有“兼”、
“挂”、“靠”的情况。凡达不到法定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进行纠正,依法应当撤销的予以撤
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执业的中介机构依法取缔。(3)对中介机构的服务项目
进行清理,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
2.清理审核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1)是否存在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
务
事项,擅自设置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的行为。(2)经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存在不
正
当竞争、超范围超资质服务、业务程序违法或非法活动等行为。(3)经营活动是否遵守
职
业道德、行业自律规定,是否正确履行法定、约定的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国家、企业、个人
或公众利益的行为。(4)有无公开标准的服务流程,是否一次性告知,有无明确约
定的服务时限。
3.清理审核中介机构的服务依据。(1)是否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
(2)
是否存在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的行为或违法设定收费项目的行为。(3)是否存在擅
自
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或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收费)竞争等行为
。(4)违法支付“回扣”或“分成”等问题。
(二)规范中介机构的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时限。
1.规范中介服务业务流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本行业中介机构按照简化服务
流程的原则,明确并公布所提供的中介服务的业务流程及所需条件与材料,不得在服务过程
中随意变更,在服务受理时实行一次性告知。
2.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主管部门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
收费行为,要做到收费行之有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
3.规范中介服务办理时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中介机构按照高效服务
的原则,明确各类服务项目的办理时限,并公开承诺。
五、工作措施
(一)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
执业资质(
资格)的中介机构,均可在本地或外地执业;依法需要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在行业主管
部门备案后执业。任何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中介服务区域性、
行业性的执业限制。外地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评估、鉴证、咨询报告或意见书,行
政审批部门认为需要修改的,必须书面告知修改意见;行政审批部门不予采纳的,必须书面
说明不采纳的理由。中介机构对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不予采纳意见不服的,由办
事中心会同行政审批部门,选择资质具备、实力强、信誉佳的中介机构再审,由此产生的费
用及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编制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确定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前置服务的行政审批
项目及其中
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评估、鉴证、咨询报告或意见书
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必须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内的项目。中介服务
项目清单确定后,统一向全社会公示。
(三)建立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前置
中介服务信
息平台,为中介机构和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相关服务。信息平台突出“公开”和“互动”两
大功能。在“公开”功能上,一是公开在本地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外地在本地备案的中介
机构、外地中介机构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地愿意来本地执业的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及
其服务承诺;二是公开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及其标准;三是公开中介机构的服务业绩;四是公
开中介服务社会评价及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在“互动”功能上,行政审批相对人和中
介机构可以在网络上互动,利用网络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和承揽业务。
(四)建立中介服务平台。在市办事中心专门划出一个区域设立中介机构服
务区,公开
、择优选取信誉高、服务好、收费低、效率高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入驻办事中心,集中
设立窗口,进行统一管理,使之与行政审批配套,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五)规范中介执业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督导中介机构
建立并严格
执行中介服务“六制”:一是实行服务承诺制。执业的中介机构,要对服务事项的内容、程
序、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向服务对象和全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二是实行执业公示制
。中介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执业证明文件,收费项目、
标准和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信息。三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制。中介
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所需的全部
材料清单。四是实行合同管理制。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服务合同,约
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五是实行依规收费制。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中
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项目,中介机
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六是实行执业记录制。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
务,应当建立执业记录,记载中介服务合同的订立、委托事项、办理过程、结果、费用的计
算及支付等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六)建立中介服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办事中心牵头,监察、市场
监管、物价
、法制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
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中介执业行为的监管,协调处理对中介机
构和中介服务的投诉,研究促进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措施。
六、实施步骤
本次集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在前阶段调查摸底、自查自纠
的
基础上,分为全面清理、逐一规范、整章建制和对外公布四个阶段进行,并于2015年8月30
日前完成。其中:
全面清理和逐一规范阶段合并进行,时间为7月上旬至8月上旬。
整章建制阶段:重点组织起草《鹤岗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中介机构相关意见》、
规范中介服务流程,制定各类中介机构执业规范、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职能,编制《行
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名录》,时间为8月中旬完成。
对外公布阶段:将相关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市办事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
,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收费、服务质量承诺等
信息全部公布,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清理规范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
行,由市政
府办牵头,抽调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市
人民办事中心和中
介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办公室,负责我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推进
协调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
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后,市人民办事中心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及执业行为的日
常监管和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开展项目清理、涉
审中介服务的市场监管和外地涉审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专人和科室;
物价部门负责与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并负责监督监管。
二是建立诚信档案,强化结果运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审中介机
构诚信档案
,要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涉审中介机构诚信执业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市人民办
事中心提供涉审中介机构信用情况。市办事中心对涉审中介机构信用情况汇总并审核后,统
一在涉审中介服务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发布,供社会查询和选择。对涉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
,在开展涉审中介业务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
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三是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取得实效。市纪委(监察局)、市编办、市物价局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人民办事中心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工作
合力。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所涉审中介机构从业监管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考核情况列入相关部
门年度部门考核。对未落实监管责任、未建立相关制度和监管不到位的部门,以及任何无故
影响涉审中介机构正常运行的行为,将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