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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园区用地管理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业用地,进一步增强开发园区土地管控能力,加快项目用地落地速度,有效提高已批土地供地率和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开发园区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改革创新,有效保障开发园区发展用地
    1. 为切实保障开发园区发展,根据各开发园区的发展实际和需求,将开发园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年初按该园区前三年实际供地量平均值下达给各县区(特殊情况需增加的,增加量不得超过该平均值的20%),优先履行征转报批手续,各园区要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规模合理安排项目使用,不得突破下达的用地规模;各开发园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实施土地征转供,杜绝土地低效利用现象,根据需要分批履行储备和供应土地手续。
    2. 各开发园区内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已批国有建设用地,在满足招拍挂相关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办公设施和绿地率等指标基本要求)等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挂牌供给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或各园区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开发园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用地手续。开发园区将土地转让给具体项目使用时,具体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办理环评、立项等手续。
    供应工业用地,由受委托的土地估价机构结合宗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出具评估报告,出让起始价集体决策,按评估价格取整至10万位设定。宗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发布出让公告并履行招拍挂出让手续。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即为出让底价,竞买报价达到或超过出让底价即可成交。
    开发园区内符合规划的经营性用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规定以招拍挂方式履行供地手续。
    二、加强管理,强化资金周转使用效率
    3. 为进一步提高开发区资金使用效率,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辖各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利用现有账户设立开发园区土地出让金结算分户,负责开发园区内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和使用。
    4. 各开发园区内工业用地实施出让时,竞买人按照规定向出让人缴纳竞买保证金,土地成交后,出让人将竞买保证金(含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划转至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宗地所在区(含市开发园区)出让金结算专户,宗地所在区(含市开发园区)财政部门出具宗地土地出让收缴票据及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收缴票据;开发园区竞得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足部分由园区从各宗地先期转入出让金结算专户的各类用地征、转用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中进行补差,设立出让金结算专户的区(含市开发园区)财政部门开具土地出让价款补差部分收缴票据。企业竞得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足部分企业按宗地另行缴纳,设立出让金结算专户的区(含市开发园区)财政部门开具收缴票据。
园区内土地报批规费(含工矿废弃地、增减挂钩整理费用)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先期转入各自出让金结算专户,全额缴入金库,从国库按规定分类列支。
    5. 按照本通知规定出让各开发园区内工业用地缴纳的出让价款,全额汇缴到宗地所在地土地出让金结算专户,就地缴入国库。汇缴到各区的土地出让价款由各区独立核算、自行管理、依法使用,并严格按规定提取各项专项资金。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开发园区内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区内征地拆迁、土地开发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开发园区可持续发展。开发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开发园区独立承担,自行投资建设。
    按照本通知规定供应的各开发园区内土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在土地成交后汇缴到各区财政,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淮政秘〔2012〕139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退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淮政办〔2012〕49号)的规定,由各区财政和开发园区组织收缴、退还。
    6. 为促进开发园区发展,壮大园区的资产,提高园区融资和抗风险能力,开发园区内土地可以依法供应给开发园区下设的独资公司,用于开发园区投融资;开发园区获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厂房租金和相关税收等可以用作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园区要通过制定相关激励政策,灵活运用经济杠杆调节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实现良性循环,提高开发园区的竞争力,促进开发区不断发展壮大。
    三、优化布局,注重产业集聚推动园区科学发展。
    7. 启动各开发园区建设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开发园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对市辖6个开发园区,采取“两鼓励”、“两改造”、“两限制”政策,即鼓励新引进企业入驻市开发区新区和段园工业集中区;改造提升凤凰山食品工业园和杜集经济开发区,打造全国一流“食品产业新高地”和全国知名“中国矿山装备制造基地”;限制龙湖项目区和烈山经济开发区,淘汰、转移一批低效用地企业,引进高新项目。合理适度配置园区工业、商业、基础设施用地,其中工业用地占园区总用地比例不低于60%,通过错位发展,产业结构升级调整,进一步增强开发园区“造血功能”和发展活力,实现开发园区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目标。
    四、加强考核,促进开发园区节约集约用地
     8. 提高开发园区土地管控能力。开发园区要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意识,将土地用于产出效益好、消耗土地少的好项目,从源头上杜绝闲置低效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促进开发园区发展。
     开发园区要建立退出机制。入驻开发园区的项目,开发园区和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核算项目用地规模,按照核定的用地规模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办理用地预审,从源头上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在招商引资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设周期、投产时间、容积率等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将招商引资协议有关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明确时间要求和违约责任,不能兑现招商引资协议的项目,开发园区依据协议对项目进行清退。开发园区采取出租厂房、转让土地方式将土地提供给具体项目使用,项目单位不能按期实现招商引资协议内容的,房管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对于项目单位直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还要执行与开发园区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不能按照规定完成投资、建设、投产、纳税的项目,开发园区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要依照协议约定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
    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积极盘活土地存量。对依法认定的闲置用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和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综合采取收取闲置费、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置换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理;入驻企业已按照约定建设投产后,如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破产、解散、关闭等,开发园区依据招商引资协议,按企业实际取得土地成本、合理考虑土地投入等有偿收回土地;对低效用地的项目,开发园区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追加投资、增加建设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不能整改到位的,有偿收回部分土地。
    各开发园区要全面开展闲置低效用地摸底排查工作,切实掌握园区用地家底,明确计划安排,分阶段进行盘活利用,分期进行处理,要确保今年盘活利用40%,三年内将闲置低效用地消化完毕。以后再发生闲置低效用地的,发现一起就及时处理一起。将依法收回的土地优先安排给有实力、有发展前景的大企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产业项目使用。
     9.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淮政秘〔2012〕139号)的规定,由市目标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从用地总规模和投资总额、土地利用效率、依法用地、土地供应率和税收五个方面对用地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作为对开发园区建设用地计划分配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五、强化监督,依法管理使用土地出让价款
    10. 各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管理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或用于其他开支。市财政牵头,监察、财政、国土及审计部门配合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收缴到位和管理使用,按照国家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并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上缴应由中央、省、市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
    六、适用范围
    11. 本通知适用于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项目区、南部开发新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杜集经济开发区、烈山经济开发区和段园工业集中区等开发园区,各开发园区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审批的用地范围,且用地必须符合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淮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濉溪县和临涣工业园可参照执行。
    12.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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