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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实施监察问责的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实施监察问责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厉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彻底整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遏制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每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通过国土资源部的检查验收,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3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各种违法违规利用土地行为予以问责。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察问责范围及对象
县、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
二、明确责任,严格落实
建立违法用地查处和耕地保护考核目标管理体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县、区政府要将耕地保护、用地监管和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工作统一纳入到乡镇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目标。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和违法违规利用土地整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淮北市实际情况,对存在以下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相应问责。
(一)对县级及以下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1. 土地管理混乱,致使1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 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4.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5. 在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未按时整改到位,影响全市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的;
6. 对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到位或未向上级政府报告的。
对以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1. 未按时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
2.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3.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4.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及骗取批准的;
5. 在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上报数据中,有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不按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以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相关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对未能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公安部门依法制止、查处妨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公务案件,依法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并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置。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地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电力和市政公用等单位不予通电、通水、通气。对已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函告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不得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项目继续建设。
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工作推诿或者不作为,以致延误整改时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加强对已开工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管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县(区)、镇(乡)政府应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正在建设的项目进行排查梳理。凡未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规格,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现已开工建设的,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用地前,辖区政府统一组织各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工建设,确保辖区内不再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对不按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据不同情况,认真监察问责到位:
1. 凡辖区内新发生4宗以下(包括4宗)累计面积超过10亩或基本农田超过5亩的违法用地未及时整改查处到位的,对镇(乡)政府和办事处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发生3宗以上(包括3宗)违法用地,未及时发现、未依法查处、未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的,免去国土资源所长职务,给予分管领导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 因违法用地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被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免去镇(乡)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对所在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新发生5宗以上(包括5宗)违法用地未及时发现、未依法查处、未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的,免去分管责任人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处理情节轻重的认定
应当从重处分情节包括:
1. 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
2. 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3. 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给全市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 严重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督查督办的。
应当从轻处分情节包括:
1.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2. 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
3. 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
4. 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加强领导,严格问责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严格落实问责。各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办事处)对涉及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组织城管、公安、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及时拆除;对涉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主动协调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监察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违规利用土地行为监察问责的力度。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政府、上级部门进行报告,依法应当查处的依法进行查处;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对每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和各类土地违法违规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辖区政府未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市政府将给予辖区政府严肃处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土地监管工作,确保全市土地管理秩序持续好转,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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