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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

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矿塌陷村庄搬迁工作,维护被搬迁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保障采矿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矿塌陷、资源压覆所导致的村庄搬迁管理活动。
第三条  塌陷搬迁新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相结合。县(区)政府要科学实施塌陷村庄搬迁工作。采矿企业必须贯彻充分开发矿产资源、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塌陷村庄搬迁工作。
第二章  村庄搬迁程序

第四条  采矿企业必须提前3年向县(区)政府报送拟搬迁村庄计划。县(区)政府在接到采矿企业搬迁村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在塌陷区所在乡(镇)、村发布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搬迁补偿安置的文件依据、标准和禁止建设等内容;并与采矿企业共同调查核定塌陷区村庄搬迁户数、人口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  采矿企业在进行压覆资源村庄及建筑物范围下采矿,必须严格履行“先搬迁、后开采”的原则,切实保护采矿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  搬迁村庄新村址,由县(区)政府根据采矿企业提供的地质资料,组织当地乡镇政府、采矿企业、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压煤村庄搬迁用地规划,以不压覆矿产资源及便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原则予以确定。
第七条  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由县(区)政府、采矿企业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土地、建设用地置换手续。
第八条  塌陷村庄所在乡镇政府在塌陷村庄搬迁前应当会同采矿企业及时做好新村址用地移交、新村规划、新村址宅基地的分配和新村址的“三通一平”。
第九条  搬迁协议由县(区)政府组织采矿企业与被搬迁村庄所属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新村址具备建设条件后签订。搬迁协议签订后应当报县(区)政府核实批准后执行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  塌陷区村庄搬迁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塌陷村庄所在乡镇政府是实施主体。对镇村与采矿企业之间的搬迁纠纷,由县(区)政府负责协调;对跨县(区)及县(区)难以协调的,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对确属重大问题及紧急事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采矿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费用,新村建设要在村庄搬迁补偿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的首批资金到位后1年内完成新村房屋建设任务,并及时组织居民搬迁入住。

第三章  搬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庄搬迁宅基地分配面积对新村址选在城郊、农村集镇的,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它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搬迁村庄原则上以统建为主。
第十三条  塌陷村庄搬迁补偿,可以采取按照人口支付搬迁安置费或者据实补偿两种方式,原则上以人口支付搬迁安置费补偿为主。具体方式由采矿企业和县(区)政府商定。
第十四条  以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的形式予以补偿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搬迁安置户人均补偿面积为25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计算公式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
(二)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按搬迁安置补偿家庭部分的17%计算,主要用于新村址内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卫生等设施建设,计算公式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7%;
(三)集体组织公共用房和企事业单位等拆迁,按照原有建设面积、结构和原有设备的拆迁、安装费,参照现行造价的80%补偿;
(四)原有村庄住户为二层楼(含2层)以上砖混结构楼房符合安置补偿,且不属于抢建的,一层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口标准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檐高2.8米以上的(含2.8米)且房屋属于原建楼房整体相同结构的,按照每平方米300元补偿;
(五)村外原有的输电线路、供水管道等设施由采矿企业恢复到新村址,外界道路没有通达新村址的部分由采矿企业修建,新村址低于附近地平面标高的由采矿企业负责垫平;
(六)原有村庄房屋在新村建设完毕后3个月内拆除,房屋拆除后由采矿企业按照搬迁户每人200元支付拆除费。
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搬迁公告之日,按照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在籍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
第十五条  集体和个人兴办的企业,无土地使用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的不予补偿;自县(区)政府发布搬迁村庄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原有村庄宅基地由采矿企业征收,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新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现行征收基建用地的有关标准由采矿企业予以补偿。采矿企业需要利用本单位原征收的塌陷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征收基建用地补偿标准补齐差额。
第十七条  采矿企业应当在新村址用地手续批准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将征地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县(区)政府征迁资金专户。村庄搬迁款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期内首期付给县(区)政府80%,剩余的20%在搬迁结束前汇完。
第十八条  有关乡镇应当设立征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其中补偿到农户的资金,通过县(区)财政涉农补贴专户运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申请拨付搬迁资金前要制订资金分配方案,经当地乡镇政府核准同意后张榜公布。县(区)政府根据搬迁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资金到村3日之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资金到位情况在村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后发放到户。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监察、财政、民政和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征迁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设置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征迁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征迁补偿资金足额支付、专款专用、发放到位。

第四章  奖惩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签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或者提前完成搬迁任务的,给予具体负责搬迁安置事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村庄搬迁任务的,视搬迁延期长短、对工作造成影响及群众生命财产损害程度,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搬迁或者煽动、阻止他人搬迁的个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采矿企业所提供的与搬迁有关的资料有误造成二次搬迁的,或者采矿企业在未经批准的搬迁村庄下采矿,或者已签订了搬迁协议但在搬迁时间内仍在需要搬迁的村庄下采矿造成损失的,采矿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选定的新村址因采矿企业的原因变动而造成村庄搬迁日期延长或者不能进行村庄搬迁的,采矿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搬迁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占、挪用、借用和拖欠搬迁资金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采煤塌陷村庄搬迁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村庄搬迁△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淮北军分区。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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