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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期怎么计算?

拆迁大家都不陌生,因为全国拆迁的普及,让民众不再对拆迁感觉稀奇,以至于提到拆迁很多人都能说出个一二,虽然很多人熟知了拆迁,但是并不了解出现纠纷之后的事宜,比如我们文章中经常提到的行政诉讼,很多人就不明白是什么,我们经常提到的出现纠纷,维权不要错过诉讼时效期又是什么意思,今天我们根据相关内容简单讲解。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行政诉讼说直白点就是俗话所说的通过法院打官司,其中诉讼包含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指的是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民事诉讼指的是民与民之间的纠纷,刑事诉讼指的是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安全的问题。

提起行政诉讼时效期的计算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诉讼时效期的认识不能过于呆板,应当综合考虑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分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民众或者其他组织诉权和诉讼期限的,诉讼期限从民众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诉讼权或者诉讼期限日起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日起最长不能超过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不知道行政内容的,涉及到不动产诉讼案件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其他类型的案件不超过5年,法律规定公民不知道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内容的,其诉讼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内容之日起计算。

这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时效期,一般情况下是从民众知道具体行政内容日起开始计算,很多人有疑问,怎样才算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内容呢?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民众行政诉讼救济权利和时效期,像一些没有告知、口头告知,或者有书面告知的但是没有写明救济权利和时效期的是不可以的。

这里又揪出另一个问题,拆迁户在出现纠纷之后,行政机关按照规定下发各种文件告知时,很多拆迁户总是认为自己拒绝签收,一切都能当没发生,这是错误的想法,掩耳盗铃,如果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取证证明已经将告知下发给你,只是你自己不愿意接收,这种情况就属于拆迁户知道或应该知道,那么很多决定和救济权利的时效期也从此刻开始计算,这也就导致很多人在不知道什么情况下丧失了救济权利。

我们一直都在讲征拆的复杂性,要想弄明白整个过程,了解所有法律规定,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只凭一个诉讼时效期就让大部分人错失了救济权利,更别提后续其他复杂程序,很多案件并不是因为案情复杂导致的维权失败,而是当事人错过了救济时效期造成的,如同看病,都会有一段最佳的治疗时期,错过了这个时期,华佗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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