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对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影响非常大,作为弱势群体很难直接有效的摆脱补偿纠纷的问题,因为征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鱼目混杂,再加上被征收人对征拆程序的不了解,经常在征拆领域遭到不公对待。
在我们拆迁律师平时接待的咨询中,几乎全部是因为补偿不合理导致的纠纷,其他部分也是因为补偿问题导致的不同形式的不公对待纠纷。
“作为左邻右舍,同样的面积、同样的房子为什么邻居家比我家补偿多”
“房子住了几十年,从来没听说过给房屋办理证件,现在遇到拆迁,对方说我没有证件是违建,不给补偿怎么办”
“因为自己常年在外打工,村里的土地无人耕种,近期被某项目租用,租用期限30年,支付了少部分的费用,是否合理”
我们每天都会收到各种各样的咨询,虽然形式不同,但是万卷不离其宗,几乎都是因为补偿导致的,还有的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说太相信拆迁方导致自己草率签字,签字之后才发现事态并非是自己所想的发展,那么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无法预知,但是可以尽量的避免,今天我们简单总结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对你的补偿有帮助。
法律规定了拆迁户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两种方式的结合,并且要求拆迁方不能提供单一的补偿方式,实际中很多地方的拆迁方给拆迁户指定了补偿方式,没有选择的余地,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拆迁户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者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一直在强调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不能因拆迁而降低,这也是为了进一步保证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们在征拆过程中,应当尽量的遵循这一原则,等到所有内容落实到协议中再签字,不能只是口头承诺或不完整的协议就草率签字,尽可能的做到先补偿后搬迁,如果对补偿有异议的,一定记住请勿签字。
房屋价值评估环节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了补偿的多少,拆迁户能拿到多少补偿是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师根据评估办法综合确定的,所以评估机构的选择显得非常重要,如果评估机构和拆迁方串通一气,那么拆迁户的权益将无法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了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等投票方法选择,拆迁方不能私自指定评估机构。
现实案件中,经常出现拆迁方私自内定评估机构的情况,因为拆迁户对拆迁程序不了解,不知道评估机构是双方协商选择的,这就给拆迁方可乘之机,导致评估结果不合理,此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小院或闲置的空地也应当有补偿,因为法律规定了,征收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都应予以补偿,院落或空地也属于拆迁户的不动产,理应补偿,虽然在一些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补偿事宜,但是不能当做不补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