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一直都是人们热议的话题,棚户区改造涉及到的百姓众多,是一项改善民生和发展的项目,可以改善百姓的居住环境,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的初衷,是为了改善百姓生活条件的同时发展经济。
对于这种利国利民的好工程,老百姓自然要积极配合,同时为了规范改造程序,法律也有严格的规定,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并且尊重百姓的意愿,也就是说,要怎么安置,怎么补偿,充分的征求百姓意见才可以,而理想和现实总是有差距,在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问题接连不断。
从我们案件反馈来看,拆迁户对棚改没有太多的概念,特别是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这样就导致侵害拆迁户权益的事情经常出现,拆迁户在棚户区改造中都享有哪些权利呢?这些权利能不能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拆迁律师简单总结棚户区改造中,拆迁户享有的权利。
救济权
因为征地拆迁的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棚户区改造引发纠纷是很正常的,为了保障拆迁户的权益,法律也赋予了每一位拆迁户救济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管我们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哪个环节遇到纠纷,遇到不公平对待,拆迁户要做的,就是及时的提起诉讼或者复议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选择权
拆迁户对补偿方式拥有选择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现实中还会有产权+货币组合的补偿方式,然而很多地方没有给拆迁户选择权,只提供了一种补偿方式,这是不合法的,拆迁方不能提供单一的补偿方式,也不能指定补偿方式。
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房屋价值的评估直接影响补偿的多少,所以评估环节非常重要,法律也有严格的规定,规定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是双方协商决定,拆迁方不能私自内定,如果拆迁方指定的评估机构,那么评估的结果就不能保证公平公正,所以拆迁户应当行使自己的选择权。
评估结果的鉴定权
评估结果出来后,并不代表就可以直接用于作为补偿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我们有权利提出复核或者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实际中很多拆迁户认为,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就是权威的代表,同不同意的都必须认可,这是错误的观念,很多拆迁户因为没有行使鉴定权利,导致补偿不合理。
参与权
棚户区改造一般多发生于城市中的城中村等,所以多发生于国有土地上,所依照的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请市县ZF,市县ZF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且公告,公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征求百姓的意见,这也就是拆迁户的参与权。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并且公布,这里也就是说,对拆迁户必须公告,目的是让拆迁户知道自己的补偿,如果拆迁户对补偿有异议提出意见的,多数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的,就需要组织听证,根据收集意见修改补偿方案。
拆迁户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的,有权利提出自己的异议,拆迁户千万不要以为公告的补偿方案就是最终的补偿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