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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意见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项目竣工
联合验收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及住宅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行为,全面加强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均须遵守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项目各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各项配套设施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后,对其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园林绿化、安全防范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等项目,是否符合居住条件而进行的联合验收。
  三、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部门。
  市住建局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组成由相关单位和购买商品房群众代表参加的竣工联合验收小组。
  四、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要求组织建设,对建设项目承担最终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承包、发包合同执行。
  五、验收合格标准:
  (一)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排水、环卫、天然气、市政、路灯)、消防设施和园林设施等单项工程已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二)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三)物业管理和拆迁安置已落实。
  (四)设备已正常运行(如电梯),经有关部门核发运行证。
  (五)按规定需要验收合格的其他项目标准。
  六、竣工联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证件和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文件、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等。
  (二)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平面、立面、剖面)等。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承包、发包合同。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竣工备案证。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预售(或销售)合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七)建设项目各项竣工图,包括总体平面图、管线位置总图、地下管线综合图。
  (八)消防、供电、供热、供水、防雷等验收合格手续。
  七、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可视实际情况申请分期验收,但验收区应具备居住条件,且验收区和在建区应有围墙分隔。
  八、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之前,应组织预验收,主要检查工程质量情况、隐蔽工程验收材料、关键部位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按图施工情况等。
  (二)建设单位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向市住建局提出联合验收书面申请,填写《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市住建局接到联合验收申请及申报表后,组织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项目进行竣工联合验收。
  (四)验收小组在集中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汇报后,现场进行查核、验收。主要内容:
  1.小区内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等入网及建设情况、邮政信报箱设置情况,小区的道路、围栏等环境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2.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是否拆除,建筑垃圾、残土是否按规定清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结算,是否拖欠人员工资。
  3.建设项目供热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工程是否按规范设计建设,是否安装热计量装置。
  4.小区排水设施建设情况,对施工中破坏的市政主次干道、排水、路灯等设施修复情况。
  5.小区绿化情况是否按规划建设、对施工中破坏的道路绿化恢复情况。
  6.建设单位准备向物业移交的各类资料及图纸是否齐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及物业用房等,并协调物业企业做好小区物业的接收工作。
  7.垃圾箱建设情况、环境卫生移交环卫部门管理情况,施工中被破坏的道路、绿化等设施修复情况。
  8.各单位工程及配套工程质量情况。
  9.建设工程是否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建设情况。
  (五)验收小组成员应代表其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在验收申报表中签注验收意见。
  九、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合格的,市住建局核发《房屋入户通知书》后交付使用。
  十、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整改合格后核发《房屋入户通知书》方可交付使用。
  十一、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住建局依法处理;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二、各参验、受验单位要认真参与并选派专业人员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凡接到通知而没有参验的单位,视为同意验收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参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严把验收关,不得接受受验单位任何形式的招待。
  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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