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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

关于完善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和整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增强制度的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保证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通知如下:
一、衔接对象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包含原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衔接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参保被征地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土地已被征用、经核定符合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可视为原参保被征地人员。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衔接办法
(一)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或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经申请可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年龄段内新增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贴按照参保时个体劳动者最低档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相关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上述人员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在办理参保(衔接)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后,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衔接补(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可适当降低一次性补缴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补缴标准的50%。
(四)原参保被征地人员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部分权益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抵缴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参保被征地人员的个人专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部分权益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1. 未享受被征地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抵缴金额为村集体、个人缴费的本息加上社会统筹部分权益;
2. 已享受被征地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抵缴金额为村集体、个人缴费的本息减去已领取待遇金额(余额少于零的按零计算),加上社会统筹部分权益。
原参保被征地人员社会统筹部分权益额按其本人原参保档次相应的政府补助标准执行。
(五)新增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贴标准随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具体额度为市区个体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档月标准再乘以36。
(六)被征地农民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他各类社会保障待遇。
补缴对象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相关政策处理
(一)原参保被征地人员不愿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新增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仍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衔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已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人员,不再办理衔接手续,也不再计算社会统筹部分权益。但在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或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而预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补缴相应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已在异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或被招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应申请退还个人专户储存额,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四)被征地农民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参保当年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五)原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四、办理(受理)时限
原参保被征地人员,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选择接转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补缴折算的缴费基数为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2015年1月1日后办理衔接转保手续的,按照办理时市区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补缴折算。
五、办理程序
(一)原参保被征地人员,要求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手续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不在同一经办机构的,需先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所在地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后,再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被征地人员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表》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衔接转保条件的,与申请人确认应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抵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实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相关事项后,核对打印《被征地人员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表。
经办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应当核实转保人员是否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并告知衔接后不能再享受的待遇项目及具体政策。
(三)申请人持《被征地人员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单》到指定银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人在30日内未完成缴费的视作放弃。缴费后持银行盖章的《银行现金缴款单》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收款收据。
六、工作要求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转换办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充实一线工作人员力量,要竭尽全力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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