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岩区旧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黄岩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黄岩区旧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黄岩区旧城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南官河、西至西江河、北至环城北路)。
二、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300元的按照13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照一次计发。
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另行制定并公布。
三、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3元/平方米计算,期限自搬迁腾房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后6个月。过渡期限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截止日起至延后36个月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逾期搬迁腾房的,按照逾期的时间相应顺延)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的,底层临街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期限内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6‰的标准,其他房屋停产停业期限内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4‰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含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总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5%的按照5%计算。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0%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