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6日
银川市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
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当前因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群体性事件高发态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的
(一)集体土地征收方面。
通过专项整治,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执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依法按程序开展征地工作,彻底清理未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的问题,遏制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征收矛盾纠纷及可能引发风险隐患的防范、化解、处置的长效机制;实现集体土地征收依法依规进行,按标准补偿,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费,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方面。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一批国有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征收、暴力拆迁等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政策,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处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矛盾纠纷及可能引发风险隐患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集体土地征收整治范围和重点。
范围:各县(市)区、园区正在实施征收集体土地的项目;已征收集体土地但拖欠征地补偿费的项目;已完成征收集体土地但安置工作未完成的项目;被征地农民通过各种渠道上访的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重点:违反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和程序征收集体土地;未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或不按期兑付征地补偿费甚至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违反规定强行征收土地,征地安置和保障政策不落实。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整治范围和重点。
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正在实施和已经启动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未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的项目,已完成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但补偿安置工作未完成的项目;群众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上访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案件。
重点:征收补偿信息不透明,没有公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等征收的相关信息;征收补偿程序不规范,存在违规征收或暴力征收行为;征收补偿工作不到位,未按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存在补偿标准不一、挪用补偿资金或延期补偿等行为。
三、工作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6年4月10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4月10日—5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征收项目入手,对征收集体、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掌握征地补偿费存在的主要问题,综合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判征地拆迁问题动态,提出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和整改意见,并于5月1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如实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阶段(5月11日—8月31日)。各县(市)区针对自查自纠中排查出的问题,及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进行有力整改。各县(市)区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结果于8月30日前形成整改工作报告连同自查情况统计表,以政府正式文件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督查阶段(9月1日—9月15日)。9月初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进行初验,重点检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要求的信息是否公开、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是否落实到位等,重点对督查存在信访等不稳定因素的地区、整改不力的地区及补偿资金和安置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督查。
(四)验收阶段(9月16日—11月2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档案资料,市人民政府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的程序组织验收。验收总结后,提请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纠正集体、国有土地征收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银川市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 庆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周东海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孙 瀚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 真 市土地储备局局长
成 员:王 恪 兴庆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董建华 金凤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杨 智 西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马 刚 灵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赵会勇 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何建勃 贺兰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何 梅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土局局长
安茂连 银川综合保税区主任助理
张 文 银川滨河新区规土局副局长
尹相梅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国华 市审计局副局长
高卫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戴玉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德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 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迎珍 市信访局副局长
温永强 市土地储备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集体土地征收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张德华任办公室主任。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土地储备局,温永强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主要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集体土地征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组织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土地储备局作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组织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监察局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费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责任人的立案查处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机制,督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的落实。
市财政局根据清理情况筹集资金,加快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进度,监督征地补偿费运行的全过程。
市审计局要加大对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力度,监督征地补偿费运行的全过程。
市信访局负责集体、国有土地征收的信访事项受理和协调督促工作。
各辖区人民政府、园区要进一步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本区域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以取得实效为出发点和着力点,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促使征地拆迁信访下降,违规征地拆迁多发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防范不稳定风险,有效遏制因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确保按照要求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治措施
各县(市)区、园区对排查出来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方面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汇总,按照难易程度和时间节点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整治。集中整治一批影响面广、矛盾突出、风险隐患大的问题,切实化解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领域的矛盾纠纷。要加大问责力度,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取得工作实效。
(一)集体土地征收方面。
1.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依法规范征收工作程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规范征地工作程序。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严格按照“两公告一登记”要求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并依规定组织听证;征地补偿费不落实、安置不到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落实的不得进行征地;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3.严格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新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凡上报征收集体土地报件中征地方案要标明征地补偿标准和拟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拟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发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的不予受理,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4.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必须在3个月内经“一卡通”形式全额支付到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补偿费清欠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严肃查处拖欠、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违法行为,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严肃处理。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方面。
1.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依法规范征收工作程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本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由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3.强化报备和公示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要制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被征收人的意见,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征收计划编制完成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在每年12月前将下一年度征收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局备案,未履行公示和报备程序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4.严格征收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在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编制征收计划、申报项目立项、调查权属认定、拟定征补方案、征询群众意见(不少于30日)、暂停手续办理、组织社会风险评估、落实补偿资金、作出征收决定等征收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对涉及征收人数量较多(200户以上)的项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被征收人数量为100户以上的,应当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经过风险评估认为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要提出暂缓征收意见报上级人民政府审议。违反征收程序,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切实做好补偿安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并实施专户专存和专款专用。对违反补偿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坚决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