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30日
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73号),结合焦作市实际,细化、深化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指导和促进焦作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规划设计,特制定本标准。
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外排水量控制的规划设计标准
(一)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目标为80%,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为25.2mm。
(二)对于绿地、公园和绿化率大于55%的广场等适宜作为海绵体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5%,对应设计降雨量为31mm。对于新建和在建居住小区类项目,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对应设计降雨量为21mm。对于新建和在建公共建筑项目以及绿地率小于55%的广场类项目,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目标为80%,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为25.2mm。对于工业厂区、老旧小区类项目,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65%,设计降雨量为15mm。
(三)对于新建和在建道路类项目,结合道路绿化率以及道路两侧绿地情况,原则上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对应设计降雨量为17.7mm。
(四)其它项目原则上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对应设计降雨量为21mm。
(五)对改造提升难度大的老旧小区,经海绵城市专家小组评审后,可以按照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60%控制,相应设计降雨量为12.8mm。
二、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的规划设计标准
以生物滞留设施等进行自然净化的一般屋面、不透水硬化地面及停车场的初期径流厚度标准应分别不小于:一般屋面2mm,小区路面3.5mm,支路路面8mm,次干路路面10mm,主干路路面12mm。
三、峰值流量控制的规划设计标准
(一)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内的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二)市政条件不完善或项目排水标准高的区域,当场地设计排水量超过市政管网或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接纳能力时,应按规划要求设置雨水调节系统,减少外排雨水的峰值流量。
四、低影响开发调蓄设施有效容积的排空时间规划设计标准
(一)地面外排水量、径流污染控制设施有效容积的渗透排空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困难时不应超过48小时;
(二)地下外排水量、径流污染控制设施有效容积的渗透排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困难时不应超过120小时;
(三)峰值流量控制设施有效容积的排空时间应为6~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