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地税局制定的《焦作市城区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1月30日
焦作市城区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
(市地税局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焦作市城区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的通告如下:
一、普通住宅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4183元/平方米以下。
三、本标准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