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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卧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理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功能规范、高效运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重心下移、责权统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着眼城市发展和建设管理,依法界定市、区政府城市建设管理权限,切实强化区级政府城市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加快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和“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管有力、以区为主”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 二、理顺权限 按照于法有据、能放则放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对市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环保五部门涉及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清理审查,市政府决定将部分现行实施的建设管理权限,采取下放或委托的方式赋予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在中心城区(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所辖区内行使,除委托、下放权限外,其他应由市级部门行使的法定权限仍由上述五部门实施。理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后,市建设、国土等五部门要在依法正确履行法定管理权限的同时,切实加强对三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所承担城市建设管理职能的指导、监督、协调;三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肩负起城市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正确履行法定权限和下放、委托权限,积极做好辖区内城市管理和有关设施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三、交接工作 理顺权限的交接衔接工作,要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有序、抓紧进行。总的要求是,以市建设、规划等五部门为主,对口交接权限,衔接工作,务于文件印发之日4日内完成,确保所交接权限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一)对委托权限,由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向区对口部门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具体委托权限、适用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下放、委托权限赋予高新区实施的,均由市有关部门委托高新区管委会或区有关合法机构实施。下放、委托权限及委托执法的有关内容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和市有关部门分别在政务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下放、委托权限的交接以市有关部门为主,对口进行,主要为所需文件、档案资料等。交接完成后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对三区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三区政府(管委会)要调整力量,搞好培训,尽快适应新任务的需要。 (三)对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从大厅撤出,原由市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应到三区办理。市、区有关部门因理顺管理权限所涉及的职能调整,由市、区编办在机构改革中重新界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理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工作领导小组,市长穆为民任组长,副市长朱长青、陈光杰、市长助理王中任副组长,市监察、法制、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房管、公安、商务等部门及宛城、卧龙、高新三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落实。三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搞好衔接,做好有关工作,确保理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对市财政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入,分年度安排对三区的专项补助,并视建设管理成效提高补助标准。经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委托三区组织实施的中心城区现有已批未征及新增市、区两级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收益全部归三区所有;三区本级存量土地的出让纯收益按市、区2:8的比例分成;对市政府目前尚未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和计划纳入储备的新增经营性储备土地,由市政府授权或委托三区进行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其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储备土地的处置由市国土局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出让收益全额缴入市财政,土地纯收益按市、区6:4的比例分成。三区政府(管委会)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确保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 (三)充实力量。市公安局要调整整合交警、巡警等力量,抓紧组建三区城市管理警察大队,实行双重管理,直接服务保障三区政府依法履行城市建设管理权限。三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加大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城市建设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四)强化督查。市监察、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理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工作的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推诿扯皮、敷衍应付、落实不力的,要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五)健全机制。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将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人头、路段;将履职情况、管理质量与年度考核、晋职评先等切身利益紧密挂钩;将执法行为、管理行为纳入有关部门的全程监督之下。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和手段,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在日常管理、规范管理、长效管理上下功夫,在解决老大难问题和社会关注问题上见成效,着力提升城市形象和管理水平。
附件: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下放、委托权限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 件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下放、委托权限
一、建设管理 1.市容环境卫生及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2.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或构筑建筑物审核 3.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审核 4.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许可 5.拆除环卫设施许可 6.支路及其附属设施,背街小巷、小型公园、小型广场、单位庭院、居民小区的绿化和市政设施建设管理 7.新建农贸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8.早市、夜市及临时、固定摊点的管理 9.依法查处违法占道行为 10.城市建设开发中的拆迁、安置 11.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初审 12.房屋拆迁许可(委托) 13.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委托) 14.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委托) 15.房屋拆迁延期及延长暂停期限批准(委托) 16.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17.商业网点、临街单位、城市道路停车位的设置与管理 18.产业集聚区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19.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二、规划管理 20.参与配合各类规划的编制 21.依法查处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建设等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三、环保管理 22.对不需要环评,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审批(委托) 23.依法查处城市饮食服务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 24.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25.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违法行为 26.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堆放、弃置、倾倒污染物、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27.依法查处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违法行为 28.依法查处其他环保违法行为(委托) 四、国土管理 29.被征用土地的征收、拆迁与补偿安置 30.经一事一议,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本级自有存量用地的出让(委托) 31.依法查处土地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32.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的颁发 五、房产管理 33.房屋租赁许可与管理(委托) 34.经济适用房住房对象资格申请的审定 35.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安排、对象认定、保障方式审批、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发放 36.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指导、备案及管理 37.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初审,物业项目违规转让、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和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用途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经营等活动的日常管理及行政处罚 3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 39.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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